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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过后,为何我的房子价值就低了?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08-29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速度不断加快,拆旧建新,旧城改造是城市建设的重头戏,于是房屋拆迁也在全国各地风起云涌。在规范拆迁行为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拆迁评估作为拆迁工作中的环节已日益显现其重要地位,加之评估行为本身随意性大,缺乏统一的标准,拆迁评估已成为房屋拆迁中的“重点工程”。一份评估报告放在大家的面前,大家都知道数额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但是却说不出来到底哪里出了问题?

评估过后,为何我的房子价值就低了?

  评估价格上,拆迁办:我说了算

  我们一般会在拆迁开始第一时间就能接到所谓拆迁办的评估报告。有些地方会很规范,但有些地方往往就是简单的一张纸,上面简单了描述了名称、房屋面积等基本事实,然后乘以它早已制定好的拆迁补偿单价,就直接出来最后的数字了。其评估报告简单地以“房屋”这一物理状态为依据来评估其价值,除此之外,该房屋的性质、用途、区位一般直接被忽略不计,也不体现在评估报告中,而是按照所谓的政策标准直接计算。最后在轻描淡写的说一句:看看有没有丢项、落项,没有的话是赶紧签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评估过后,为何我的房子价值就低了?

  评估机构选择上,拆迁户无话语权

  一些地方在选择拆迁评估机构问题上,程序不公开,也没有充分考虑拆迁户的意愿,不少拆迁办彰显出“我的地盘我做主”的气势。《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拆迁户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而现实操作中,拆迁评估委托比较普遍的是拆迁办直接委托,根本也不听取百姓的意见,协商更是无从谈起。除此之外,在众多评估机构激烈竞争的情况下,一些估价机构为了与拆迁办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一旦获得拆迁办的委托,便会屈从于拆迁办,甚至用过低估价的方法来迎合拆迁办的要求,以求下一个拆迁项目评估的委托,从而影响评估结果的公正,使得拆迁户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

  评估结果上,评估师的签章和你有关系吗?

  不少拆迁户遇到这样的问题,评估报告是下来了,价格不合理不说,而且连评估师签字和评估公司的盖章都没有。每当发出异议之声时,拆迁办总是“霸气”的一句话:补偿这不写清楚了,有没有签字对你有什么影响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可在拆迁办眼里,法律的规定形同虚设,不得不说人家就是这么傲娇!

  除此之外,有些评估报告不能真实反映房屋的真实价值,达不到合理公平的拆迁补偿。主要缘于评估报告较长时间内就早已做出,基于各种原因拆迁工程被搁置多年后又重新启动时,很多拆迁办依然理直气壮地拿想当年的评估结果来拆迁补偿。但市场变化之大,远已不能真实反映其价值!

评估过后,为何我的房子价值就低了?

  不满评估结果,如何救济

  拆迁户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拆迁律师提醒广大拆迁户:拆迁过程中,利益的诱惑往往使拆迁办不惜牺牲百姓的利益为其前进的垫脚石。因此,在评估价格上做文章也成为其惯用手段,不要让这所谓的“正规程序”蒙蔽双眼,当遭遇不公平对待时,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权益。

  作者:冯文华

  版权所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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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jinglawyer.com/gongyiyuanzhu/gongyianli/2016/73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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