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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提高房屋评估价值?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02-17

 

  拆迁属于政府主导的行为,是中国迅速城镇化改革及经济增长的必然产物,本应是一件惠及民生的工程,但在现实拆迁过程中确往往衍生出一系列社会问题,究其根本原因,无非是利益冲突所致,拆迁办往往想压缩拆迁成本以较低的价格征收、拆迁,而被拆方有的可能祖祖辈辈居住在此,若得到的拆迁补偿价格较低可能无法在购买同类的被拆房屋,而拆迁办往往不会去考虑被拆方的情况,只是一味的追赶拆迁进度,迅速的完成拆迁计划,而在拆迁维权过程中,拆迁户属于弱势的群体,面对政府的拆迁行为往往是叫天不应、叫地不灵,故被拆方往往会选择上访、暴力抗拆等一系列不理智的行为,而这样以卵击石的方法往往很难有什么效果,反而会使拆迁户陷入更加痛苦的深渊,所以拆迁户在面对拆迁补偿不合理时切忌走极端,应该想办法提高自己的拆迁补偿。

  选择评估机构

  目前大多数拆迁办在拆迁过程中都是自行指定评估机构,而指定的评估公司往往不能独立、客观的开展评估工作,也就导致了房屋的评估价格远远低于房屋的实际价格,而大多数拆迁户由于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当出现此种情形时,往往不知所措,进而走上了不合理的拆迁维权之路,而根据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拆迁户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故拆迁户在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时应第一时间判断作出房屋评估价值的评估机构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即是否经过我们拆迁户协商,若经过协商但没有成功,则需要判断是否通过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例如: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确定;若评估机构的选择违反以上规定,则拆迁户应及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复议、诉讼等权利。复议、诉讼程序一旦启动,则拆迁进度将会相应搁置,而实践中拆迁办为了拆迁计划顺利进行,往往会主动与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拆迁户进行协商谈判,最终给拆迁户一个满意的拆迁补偿。

  确认评估报告

  拿到评估报告之后,拆迁户应当首先确认评估报告是否合法有效,而确定一份评估报告是否存在问题,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1、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依据的时间点应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例如房屋价值的补偿中参照的周边相似房屋的市场价格,应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当日的市场价格;

  2、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公章,并由两名以上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确认,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3、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和物资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应由征收当事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加以测算和评定。

  若在发现评估报告存在问题,应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根据2011年6月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之规定,拆迁户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拆迁户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拆迁户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故拆迁户在面对房屋评估价值较低时,应坚定自己捍卫权利的决心,当自己不能应对来自于拆迁办的压力,辨别拆迁办的陷阱时,为避免合法权益受到无端侵害,建议委托专业的拆迁律师为您保驾护航,而京平拆迁律师愿成为您的最强助力,与您在拆迁维权的道路上并肩作战。
 


  作者:和峰

  版权所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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