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和平路东2巷,法定代表人李莉(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月华、张宗显均为北海市司法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英、王某凤系夫妻,原住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和平村委会旧村39号,现住银海区侨港镇侨北路32栋104号,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国为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北海正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正鼎圣公司)、北海金癸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癸公司),分别由法定代表人曾智(总经理)、黄鑫强(总经理)负责,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达为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7年7月,旧村村小组与正鼎圣公司签订《改造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合作开展旧村改造,正鼎圣公司按1992年拆迁条例标准补偿,村小组负责拆迁交地;协议附件载明张某英、王某凤签名捺印,二人否认系本人所为。后续北海市政府先后作出92号《城中村改造批复》、56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135号《土地供地问题批复》,推进旧村改造土地征收、补偿及供地,明确竞得人(后金癸公司)需负责拆迁安置,拆迁完成方可获《建设用地批准书》。
2009年8月,北海市政府向金癸公司核发案涉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因张某英、王某凤未达成补偿协议,正鼎圣公司、金癸公司于10月发出《限期搬迁并拆除房屋通知》,11月7日强制拆除案涉房屋。
房屋被拆后,张某英、王某凤持续维权:2013年向公安机关控告未果,后续就信访处理、行政复议及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均未实现目标。本案核心特点为起诉超常规期限:强拆发生于2009年,二人直至2020年9月才以北海市政府为被告,提起确认强拆违法的行政诉讼。
二、案件审理历程
首次一审驳回:2020年12月22日,北海中院作出(2020)桂05行初74号行政裁定,以证据不能证明强拆行为存在、不符合起诉条件且起诉超期为由,驳回张某英、王某凤起诉。
第一次高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于2021年7月10日作出(2021)桂行终293号行政裁定,认定北海市政府是适格被告、起诉未超期,裁定撤销74号行政裁定、驳回对银海区政府起诉、指令北海中院继续审理。
二次一审驳回:北海中院重新立案后,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2021)桂05行初66号行政裁定,以受生效民事判决羁束、证据不足为由,再次驳回起诉。
第二次高院审理:广西高院于2024年6月19日作出936号行政裁定,撤销66号行政裁定、指令北海中院继续审理。
第三次一审判决:北海中院第三次审理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北海市政府应承担强拆责任,强拆行为缺乏职权依据,判决确认北海市政府2009年11月7日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审终审判决:北海市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广西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及一审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最终,广西高院判决驳回北海市政府上诉,维持原判。
三、争议焦点
焦点一:北海市政府是否为案涉强拆行为责任主体
北海市政府上诉称,其仅履行集体土地转用审批职责,相关批复未授权强拆,135号《土地供地问题批复》系内部供地方案批复,非明示授权;正鼎圣公司、金癸公司强拆系基于民事合作协议自主实施,北海市政府未参与,双方无行政委托关系,不应担责。
张某英、王某凤答辩称,历经多轮审理,北海中院判决合法正确,北海市政府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正鼎圣公司、金癸公司称,其依据合作协议开展工作,拆除前履行通知义务,已准备补偿款和安置房,不构成强拆,行为属紧急避险。
焦点二:案涉强拆行为是否合法
北海市政府认为,正鼎圣公司、金癸公司行为系民事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张某英、王某凤认为,北海市政府作为土地征收组织实施主体,未依法履行程序,强拆行为违法。
四、裁判要旨
责任主体认定:根据案涉征收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土地征收行政事务不得通过交由企业法人实施转化为民事行为。本案中,北海市政府135号《土地供地问题批复》规定“竞得人负责实施拆迁安置村民”,实质构成行政委托,结合此前裁定确认的适格被告身份,北海市政府应承担强拆责任。
行为合法性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第四十五条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涉强拆主体未依法作出行政决定、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法定程序;因强拆系事实行为无撤销可能,故确认该行为违法。
起诉期限认定:虽强拆发生于2009年、2020年才提起诉讼,但考虑到张某英、王某凤此前持续通过控告、信访、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权,存在诉讼程序阻碍情形,故认定起诉未超期,保障权利人合法维权权利。
五、裁判结果
广西高院经审查,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合法有效,对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北海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六、普法提示
在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中,行政机关需严格依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通过委托企业等方式规避法定责任,其作出的批复、决定等行政行为若涉及拆迁安置委托,需对受托主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被征收人遭遇违法强拆时,应注意保存强拆证据、维权记录等材料,即便距离强拆时间较长,只要存在持续维权的客观情形,并非必然丧失起诉权利,仍可通过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权益。
司法实践中,对于超期起诉、多轮审理的复杂案件,法院会综合考量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及权利人维权过程,坚守公平正义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即便维权之路漫长,司法终将为合法权利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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