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胜诉

您的位置: 首页 > 在线公告 > 征地拆迁胜诉 > 最高法提审!宁夏一房屋征收补偿案再审改判...

征地拆迁胜诉

最高法提审!宁夏一房屋征收补偿案再审改判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8-22
最高法提审!宁夏一房屋征收补偿案再审改判
 
本案由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李刚律师代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汤某忠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由最高法提审并改判,引发广泛关注。
 
案件背景:旧城改造引发补偿争议
 
因旧城改造需要,原州区政府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关于固原市区旧城改造项目城隍庙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风险评估报告》。随后,2015年11月20日发布《固原市区旧城改造项目城隍庙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决定对东至东关路,南至政府街,西至中山街,北至文化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2015年12月1日发布《关于固原市区旧城改造项目城隍庙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项目房屋征收主体为原州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汤某忠在其持有的编号为国国用(2001)606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范围建设的砖混(楼房)结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该房屋部分为营业用房,部分为住宅用房。虽经协商,汤某忠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
 
案件历程:多次判决,争议不断
 
2017年8月15日,原州区政府作出原政征补〔2017〕3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汤某忠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宁04行初17号行政判决,认为涉案评估报告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撤销37号补偿决定。
 
原州区政府在征求汤某忠重新选择评估机构未果的情况下,根据摇号决定方式,选定宁夏力天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房屋评估机构。力天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按照实际用途进行价值评估,并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宁力天〔2021〕(综)字第2-037号《汤某忠营业、住宅用途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报告》。评估结论为:汤某忠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231.39㎡,土地使用权面积73.32㎡,房屋评估价值为1025844元,附属物评估价值12026元,合计1037870元。汤某忠收到该估价报告后,提出复核申请,力天评估公司书面予以回复。汤某忠申请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但未予鉴定。
 
2021年11月9日,原州区政府重新作出原政征补〔202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对被征收人汤某忠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并按照涉案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汤某忠仍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宁04行初11号行政判决认为,原州区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公告,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汤某忠要求撤销被诉补偿决定以及要求原州区政府赔偿过渡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各项诉讼请求,由原州区政府按照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补偿金总额支付汤某忠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支付之日止银行存款利息。汤某忠不服,提起上诉。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宁行终16号行政判决认为,被诉补偿决定明确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已充分保障汤某忠的权利,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再审改判: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汤某忠申请再审称,原州区政府始终未向其提供安置用房地址,实际剥夺其选择权。37号估价报告估价时点错误,存在漏评事项、房屋面积认定错误、评估价格严重低于市场价值等问题,应当给予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州区政府于2015年12月1日发布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此后迟至2021年11月9日才作出被诉补偿决定,该补偿决定确认的评估时点与被诉补偿决定作出之日相距近6年且房价发生明显变化,原州区政府对此不合理的迟延既未作出合理说明,亦未举证证明系汤某忠不支持、不配合等原因所致,被诉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纠正。
 
此外,被诉补偿决定虽保留汤某忠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但对产权调换补偿的表述为“按照涉案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涉案补偿方案未明确具体到本案被征收人究竟是采取“原地安置”还是“异地安置”,是采取“期房安置”还是“现房安置”,亦未明确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及相应价格等,变相侵害了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汤某忠明确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且要求原址回迁,符合相关规定。原州区政府主张原地安置没有房屋,只能选择异地安置,但既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也不符合规定。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宁行终16号行政判决、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宁04行初11号行政判决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的原政征补〔202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就汤某忠涉案被征收房屋重新作出补偿决定,驳回汤某忠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案的再审改判,再次强调了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行政机关应严格依法履行补偿安置义务,保障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减少行政争议。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

本网站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点击拨打010-63797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