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林
【代理律师】傅增强,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原告的房屋于2017年8月29日被违法强拆,且与拆迁方就补偿事宜始终未达成一致,未获得相应安置补偿后,原告深知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急需专业的法律帮助来维护权益。经过多方了解和比较,原告王某林及其家人选择求助于在征地拆迁维权领域经验丰富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傅增强律师代理此案,与原告之女金某一同为原告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权诉讼。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审理日期】
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受理案件。
2023年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
2023年4月26日作出判决。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20日,朝阳区政府批复同意某公司作为崔各庄乡奶西村棚改土地开发项目实施主体。2016年11月23日,崔各庄乡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了腾退范围、腾退人、被腾退人认定、补偿安置标准等内容。原告王某林在腾退范围内拥有225平方米房屋,为非农业户口,2014年迁入涉案地址。2017年8月29日,其房屋被奶西村委会拆除,因补偿问题未与腾退人签订协议,未获得安置补偿。
【维权经过】
2021年8月12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履职申请书》,请求依法进行安置补偿。2021年10月11日,被告以相关安置补偿不属于其职权范围为由作出答复,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5月11日,法院判决撤销该答复,并判令被告对原告的补偿安置请求予以处理。之后,被告分别于2022年7月20日、8月25日作出答复,原告对8月25日的答复提起诉讼后又撤回。2022年12月14日,被告作出被诉答复,原告仍不服,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胜诉判决】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的《关于对〈履职申请书〉的答复意见》;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王某林提出的补偿安置请求予以处理;
驳回原告王某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负担。
【律师说法】
本案中,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在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后仍负有组织实施、制定安置补偿办法等职责。朝阳区政府授权某公司实施涉案项目实为委托,在原告房屋被拆且未与实施主体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告负有保障原告依法获得相应安置补偿的职责。
被诉答复未充分调查核实原告与实施主体的协商情况,未督促双方协商签约,未能尽到保障职责,依据不足,故法院判决撤销该答复并要求被告重新处理。同时,由于《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系崔各庄乡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法意义上可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故对原告附带审查的请求未予支持。
在征地拆迁维权中,被征收人应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定职责,当合法权益受损时,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专业律师能凭借对法律法规的熟悉和实务经验,帮助被征收人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