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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吞噬你征地补偿款的程序漏洞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03-25

 

  据媒体报道,农业部统计,目前中国每年农村正常被占用的土地达到了400万亩,其中耕地所占比例约达200万亩。这数字不仅是看上去十分庞大,对于农民而言,这几百万亩后面代表的是一户又一户的家庭的生计,假设一个家庭有10亩的承包地,那么200万亩,就是20万的家庭可能因为征地失去自己的耕地,如果其中有40%的征地没有得到合理的拆迁补偿,那么这就是8万家庭利益受损,一家如果是典型的独生子女家庭,直接损害切身利益的人就达到24万,这可能是一个欧洲小国家的全部人口了。为预防与减少因征地引发的矛盾与冲突,必须完善我国的征地制度,而完善的征地制度离不开正当程序的构建。
 

吞噬你征地补偿款的程序漏洞


  而且土地征收的过程是国家依据强制力将农民集体所有权变为国家所有的过程,该行政行为对征收的相对人影响重大,直接影响了被征地农民的生存与未来发展,在土地征收中确立正当程序具有重要的法律与现实意义。

  从大的着眼点进行一个宏观的分析,在征地过程中完善程序的意义有哪些:

  首先,正当程序能够规范与限制征收方的征地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在征收过程中,由于主体地位的不对等,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所采取的举措甚至可以用“为所欲为”来形容,农民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其中征地的过程中的真实意愿是否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呢?这点十分值得打上一个重重的问号,甚至是叹号。那么为了弥补主体地位的差距,程序性法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正当程序能够保证农民参与征收过程,最大限度地维护其财产权益,减少征地纠纷。在土地征收中,正当的程序是给农民在征收过程中一个获得合法权益的出口,只有其充分的参与到征收的过程中,了解征收的真实情况,并且在征收中可以充分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可就补偿问题与征收方进行平等的协商。那么农民对于自己的合法财产有了更大的控制能力,直体现了对于农民的尊重,对合法财产权益的尊重。从另一方面讲,农民在征地中的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征地纠纷也会减少,农村社会的稳定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证。

  第三、正当程序能够限制非公益目的的征收,保护我国耕地资源。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自古以来中国的生计基础很大程度上依赖土地,耕地对于我国而言是十分宝贵的,限制征收的征收行为,不仅有利于人民,更有利于国家,尤其是一些无公益目的的征收。正当程序恰好可以堵上这一缺口,真实的征收目的被公之于众,拆迁户的意见得到了充分的尊重,未得到妥善安置的权利有救济的途径与权利,从大处着眼,我国的珍贵的耕地资源也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

  那么现在我国在征地过程中,究竟是有着哪些程序性的漏洞正在剥夺我们的权利,吞噬我们的拆迁补偿款,更严重的一点来说是什么在盘剥我们的生计,激发刺激矛盾的产生,甚至更多的在导致一个乡村的一个波折与动荡。

  第一,缺少征收理由的认定程序与事前告知等程序。《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42条也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由此可见征地程序的启动前提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必须是出于公益目的的要求。但是对于公益目的的限制与认定,是一个怎么样的程序或者说是标准,现行的法律有些语焉不详。

  现行法律法规对征收前征地主体的告知义务没有具体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从上述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农民在获知征地信息的时候,土地征收已经成为事实,此时他们已经没有权利或者说是无处去行使自己的权利,此时更多的只能被动的去承受征地的结果,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土地离自己而去。事前的不知情,不符合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第二,缺少被征地农民的参与过程。农民作为征地过程中直接的利益受损的主体,其在征地过程的权益是最应该得到直接的保护的,其更应该作为一个重要的主体全程的参与到征地的过程中去,但是现实中呢,现实的情况不容乐观:据国务院发展中心、世界银行“中国:综合土地政策改革”课题组在北京市朝阳区、江苏省吴中市、四川省双流县及山东省滕州市调研得出,只有38. 1%的农户征地前看到过征地公告,有些地区甚至还没有形成公告的制度,在征地过程中百姓的眼睛与耳朵都被堵住了,没有信息的足够平等,怎么要求权利的平等与保护,怎么要求平等的地位,平等的话语权,被动成为常态,甚至更多的时候面对相关的情况只能用一个“懵”字来形容他们的心情。
 

吞噬你征地补偿款的程序漏洞


  第三,缺少完善的土地征收救济程序。如果说前期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那么在侵害发生之后,农民是否有宽阔的道路与充分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恰恰这也是我们缺失的一个重要的环节,从目前的法律上来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农民所能提起异议的范围本身就是有限的,途径更是单一,对于普通的农民而言,只能说想要表达自己的异议,“想要说声爱你真的很不容易。”

  在上述的程序漏洞面前,农民逐渐的显得愈发的渺小与无助,更可怕的是有些黑心的征收方并未秉持一颗“依法”的心在征地中彰显自己的能力,更多的采取的是“欺上瞒下”的策略,我们除了呼吁相应的完善和改进之外,更多的是要执起自己手中的“线”来缝合上这些漏洞,给自己的合法权益织起一张完整的保护网。同时有一句话也是要讲的,风险和机遇是相傍相生的,所以鹿死谁手,尚未可知,更多的还是看谁在过程中掌握了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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