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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拆迁安置纠纷胜诉案例:殷某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单方变更安置协议案件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8-08
浙江杭州拆迁安置纠纷胜诉案例:殷某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单方变更安置协议案件
 
【本案原告】殷某,
 
【代理律师】邱萍萍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被告】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
 
【原审第三人】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笕桥街道办事处;
 
上城区笕桥街道黎明区块回迁安置工作指挥部;
 
笕桥街道城中村改造暨黎明及周边区块征收工作指挥部;
 
俞某华。
 
【审理日期】
 
一审判决日期:2024年10月1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上诉立案日期:2024年10月3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调查日期:2024年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调查)。
 
终审裁定日期:2025年1月24日。
 
【基本案情】
 
殷某因与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就安置协议产生争议,认为区政府存在单方变更安置协议的行为,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5日作出(2024)浙01行初171号行政判决,殷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维权经过】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殷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选择专业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邱萍萍律师代理案件。邱萍萍律师凭借在行政诉讼及拆迁安置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协助殷某梳理案件事实、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并参与了案件的一审、上诉等法律程序。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经过沟通与协商,殷某与被上诉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基于此,殷某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
 
【本案判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殷某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终审裁定:
 
准许上诉人殷某撤回上诉和起诉;
 
一审判决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1行初171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50元,均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殷某负担。
 
【律师说法】
 
京平律师认为,在拆迁安置纠纷中,行政机关与被安置人签订的安置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本案中,殷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最终与行政机关达成和解,既体现了行政诉讼程序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作用,也反映出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是化解行政纠纷的有效方式之一。对于类似案件,当事人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安置过程的合法性与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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