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请人)】
朱某云、朱某云、黄某波、朱某盛、黄某中、朱某权、朱某胜
【代理律师】
邱萍萍律师,京平律师事务所
【被告(被申请人)】
浙江省人民政府
【审理日期】
2020年7月作出涉案行政复议裁决
【基本案情】
为实施城镇规划,温州市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该市龙湾区瑶溪街道朱宅村等4个村的集体土地68.1826公顷,作为温州市本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2017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其中,“B区块、I区块、J区块”涉及征收申请人所在的朱宅村集体土地11.6702公顷,申请人使用的宅基地在该征地范围内。2017年6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浙土字(330303)A[2017]-0004号批复,批准了上述用地申请。
【维权经过】
申请人认为浙土字(330303)A[2017]-0004号批复违法,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10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浙政复[2017]589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上述批复中批准征收B区块、I区块、J区块的行为。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法受理并审理。
【胜诉判决】
国务院经审理作出国复[2020]1099号行政复议裁决,内容如下:
确认浙土字(330303)A[2017]-0004号批复关于征收朱宅村“B区块、I区块、J区块”集体土地的决定违法;
责令被申请人浙江省人民政府依法补办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撤销浙政复[2017]589号行政复议决定。
本裁决为最终裁决。
【律师说法】
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地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且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本案中,涉案部分土地在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时为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无证据证明其在1999年1月1日前合法转为建设用地,却被认定为现状建设用地,属于地类认定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征前程序问题:《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要求,征地报批前需履行告知、确认等程序,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本案中,虽履行了部分告知等程序,但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未经被征地农户签字确认,与规定不完全一致。
关于征地安置补偿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属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与涉案批复的合法性审查无关,申请人可另行向有关机关反映解决。
综上,国务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法作出确认原批复违法、责令补办相关手续及撤销原行政复议决定的裁决,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也考虑了涉案土地及农户的实际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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