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京平律师事务所宋金玉律师代理
基本案情
焦某旗系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张宽街道办事处西由留社区居民,其父亲焦某江在该社区原有一处房产,1991年4月30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邢市字第011000号),证书载明房屋坐落于桥西区(现信都区)西由留370号,共5间,建筑面积68.05平方米。2005年8月15日,焦某旗与父母焦某江、殷某苏签订《父母赠与房产协议证明》,焦某江、殷某苏将该房产正式赠与焦某旗。
2024年,为落实邢台市政府2024年民生实事议事会议精神,推进邢台市政府重点工程守敬路南延项目,张宽街道办于2024年4月21日召开会议,经集体研究决定,拆除位于守敬路南延西侧包括焦某旗(另一处为王国祥)在内的两处建筑物,并定于2024年4月22日实施拆除。2024年4月22日,张宽街道办组织人员对案涉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证号:邢市字第011000号)进行了拆除。
房屋被拆除后,焦某旗认为张宽街道办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严重侵害自身合法权益,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将邢台市信都区张宽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张宽街道办”)诉至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其位于邢台市桥西区西由留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庭审中,双方就案件事实展开争议。焦某旗诉称,案涉房屋用于居住,2024年4月22日房屋被强制拆除,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其从本村村民王龙与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行政复议一案中,通过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邢信政复决〔2024〕4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获知,被告对王龙房屋实施了拆除行为,而自己的房屋亦是被告于同一天拆除,且被告作出的会议纪要也能证明房屋系被告拆除。
张宽街道办则辩称,原告所述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案涉房屋原告并未实际居住。办事处经多次与原告沟通协商,2024年4月22日当日,原告已同意办事处对房屋进行拆除,并配合将房内物品清理、搬离。办事处已对原告房屋进行价值评估,也对相应物品进行登记,未给原告造成其他财产损失,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为支撑各自主张,焦某旗向法院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包括:1.焦某旗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焦某江(焦某旗父亲)身份证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西由留社区居委会《证明》;2.邢市字第011000号《房屋所有权证》、《父母赠与房产协议证明》;3.原告房屋被毁前后照片;4.邢信政复决〔2024〕4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5.张宽街道办2024年4月21日会议纪要。而张宽街道办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质证确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张宽街道办2024年4月22日强制拆除焦某旗房屋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本案中,张宽街道办对2024年4月22日组织人员将案涉房屋拆除的事实不持异议,但未能提交证明其实施强制拆除程序具有合法性、正当性的证据。基于此,法院对原告焦某旗要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违法的诉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邢台市信都区张宽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4月22日强制拆除原告焦某旗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证号:邢市字第011000号)的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邢台市信都区张宽街道办事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裁判要旨
一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需依法举证,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对自身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提供作出该行为的证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若未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除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且第三人提供证据的情况外,将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难以得到认可。
二是强制拆除行为需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等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财产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程序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若程序存在违法情形,即使基于公共利益需求,其行政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普法提示
在城市化建设与公共项目推进过程中,行政机关为落实政策、推进项目实施,可能会涉及房屋拆除等行政行为,此类行为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
公民在面对房屋拆除等行政行为时,应注意留存房屋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相关的协议(如赠与协议)、房屋现状照片视频等证据,以在自身权益受损时能有效举证维权。同时,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公民重大财产权益的行政行为时,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举证义务,保障行政程序合法合规,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若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厘清法律关系,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案件处理的实质公平,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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