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彭泽县2023年度
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赣土批字〔2024〕11号
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赣土批字〔2024〕11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彭泽县2023年度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查报告》(九自然资文〔2023〕4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彭泽县将定山镇联塘村、莲坂村、棉洲村、日光村,芙蓉墩镇江河村、凉亭村、太字村,棉船镇金洲村,龙城镇辰字村、陈垄村、狄公湖社区、茅店村、矶山村,黄岭乡金黄村,黄花镇新民村的农村集体农用地52.4454公顷(其中耕地10.5365公顷)和未利用地1.06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建设用地10.0007公顷。
以上共批准建设用地63.5111公顷,按呈报的土地开发用途用于城镇住宅、商业、工业、公路、城镇村道路、交通场站、其他公用设施、公园绿地项目建设。
二、你市要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措施提高已补充10.5365公顷耕地的质量。
三、你市要督促彭泽县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同时,督促将相关信息在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及时公开。
四、你市要督促彭泽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供应土地时要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你市要加强土地执法和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确保各类建设依法依规用地。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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