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明
【代理律师】雷亚,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门县自然资源局
【审理日期】
本院于202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2025年2月24日作出判决。
【基本案情】
2003年9月30日,原告梁某明与龙门县沙迳镇双东村黄屋村民小组(现龙门县龙华镇双东村黄屋村民小组)签订《承包山地合同》,承包约800亩山地,期限30年(2003年9月30日至2033年9月30日),用于种植经济林木,合同约定承包期内遇国家征收,山地上的作物等补偿属原告所有。
2020年2月,华润新能源(龙门)有限公司以华润惠州龙门龙华风电场扩建项目为由,在未征得原告同意且未补偿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损失的情况下,强行开工,毁坏原告承包的林地,违法砍伐经济林木,开垦公路并硬底化,永久性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
【维权经过】
原告在自身权益受损后,于2023年9月2日向被告龙门县自然资源局邮寄《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申请对华润新能源(龙门)有限公司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因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答复,原告向龙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龙门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对查处申请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024年1月19日,被告作出《关于对梁某明<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的回复》,决定不予立案处理。原告对该回复不服,深知自身力量有限,难以有效应对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行政机关,经过多方了解和对比,梁某明认为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在行政诉讼及土地权益维护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能力,于是决定求助该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雷亚律师代理此案。雷亚律师认真研究案情,收集相关证据,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协助原告向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胜诉判决】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撤销被告龙门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1月19日作出的《关于对梁某明<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的回复》;
责令被告龙门县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梁某明的《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龙门县自然资源局负担。
【律师说法】
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负有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在本案中,被告龙门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辖区内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职责。
被告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却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涉案用地符合相关规定,如未提供涉案道路的征收补偿协议、涉案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材料以及被占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承包者同意的意见等相关材料,其作出的回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此案的胜诉,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警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依法依规,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同时,也提醒广大公民,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通过专业的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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