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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行政纠纷胜诉案例:龙门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被诉后上诉又撤回案件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7-18
广东惠州行政纠纷胜诉案例:龙门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被诉后上诉又撤回案件
 
【原告】梁某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代理律师】雷亚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门县自然资源局,上诉人(原审被告)
 
【审理日期】2025年6月17日
 
【基本案情】
 
上诉人龙门县自然资源局与被上诉人梁某明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产生纠纷,梁某明作为原审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1322行初846号行政判决后,龙门县自然资源局不服该判决,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龙门县自然资源局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维权经过】
 
梁某明在面对龙门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这一情况时,深知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却不知该如何有效维护。经过多方打听和了解,他得知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在处理行政纠纷等相关案件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团队,于是决定向该所求助。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梁某明的委托,并指派雷亚律师作为他的代理律师。雷亚律师在接案后,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收集相关证据,为梁某明的维权之路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支持,积极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维护梁某明的合法权益。​
 
【胜诉判决】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龙门县自然资源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准许上诉人龙门县自然资源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龙门县自然资源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律师说法】
 
从本案来看,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撤回上诉,但撤回上诉的申请需经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在审查时,主要考量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在本案中,龙门县自然资源局撤回上诉的申请获得准许,说明其撤回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于当事人而言,在面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政纠纷时,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律师能够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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