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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南行政协议纠纷胜诉案例:招商引资企业因土地出让金缴纳争议诉政府部门拒交土地使用证案件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7-17
贵州黔南行政协议纠纷胜诉案例:招商引资企业因土地出让金缴纳争议诉政府部门拒交土地使用证案件
 
一、【原告】天成公司
 
二、【代理律师】
 
·李利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广影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
 
1、都匀市人民政府
 
2、都匀市自然资源局
 
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
 
4、都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四、【审理日期】
 
·再审审查由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0 年进行,案号为(2020)最高法行申 10909 号。
 
五、【基本案情】
 
天成公司系都匀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企业,双方签订《投资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天成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都匀市人民政府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即 253 号土地使用证)。合同履行中,因土地出让金缴纳方式、收款主体不明确,双方就剩余土地出让金缴纳及土地使用证交付产生争议:
 
·天成公司主张因政府部门推诿导致 “缴纳无门”,并非故意拖欠;
 
·政府方认为天成公司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拒绝交付土地使用证,并主张 “先履行抗辩权”。
 
天成公司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六、【维权经过】
 
因与政府部门就行政协议履行产生纠纷,且一审、二审判决对天成公司不利,天成公司急需专业法律支持维护自身权益。经多方了解,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在行政诉讼领域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处理政企纠纷、土地权属等案件,遂委托该所李利律师、肖广影律师代理再审程序。
 
律师团队介入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重点围绕以下核心问题展开工作:
 
1、分析《投资合同》《补充协议》中关于土地出让金缴纳的约定漏洞,论证 “缴纳方式不明确” 系政府方责任;
 
2、收集天成公司连续多年被评为 “纳税大户”、已还清基于案涉土地使用证的贷款等证据,证明其无拖欠故意;
 
3、针对政府方 “先履行抗辩权” 主张,提出其未履行催缴义务、未明确收款主体的事实依据;
 
4、整理 253 号土地使用证已实际制作且用于抵押的证据,主张政府应履行交付义务。
 
最终,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被最高人民法院采纳,成功推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七、【胜诉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20)最高法行申 10909 号行政裁定,认定:
 
1、案涉《投资合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政府方无法证明已明确收款方式或进行催缴,“先履行抗辩权” 主张不成立;
 
3、253 号土地使用证已制作且具备公示效力,政府应履行交付义务;
 
4、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指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八、【律师说法】
 
1、行政协议的履行应遵循公平原则:行政协议虽体现政府管理职能,但仍需遵循合同基本规则。本案中,协议未明确缴纳方式却将未缴款责任全归责于企业,显然不公。
 
2、政府方的 “先履行抗辩权” 需严格举证: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一方需证明对方 “不履行主要义务”,但本案中政府既未明确收款主体,也未催缴,无权以此拒绝履行自身义务。
 
3、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应受尊重:案涉土地使用证已制作且用于抵押,具有公示效力,政府以 “程序问题” 拒绝交付,不利于市场主体对行政行为的信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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