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天成公司
二、【代理律师】
·李利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广影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
1、都匀市人民政府
2、都匀市自然资源局
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
4、都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四、【审理日期】
·再审审查由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0 年进行,案号为(2020)最高法行申 10909 号。
五、【基本案情】
天成公司系都匀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企业,双方签订《投资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天成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都匀市人民政府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即 253 号土地使用证)。合同履行中,因土地出让金缴纳方式、收款主体不明确,双方就剩余土地出让金缴纳及土地使用证交付产生争议:
·天成公司主张因政府部门推诿导致 “缴纳无门”,并非故意拖欠;
·政府方认为天成公司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拒绝交付土地使用证,并主张 “先履行抗辩权”。
天成公司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六、【维权经过】
因与政府部门就行政协议履行产生纠纷,且一审、二审判决对天成公司不利,天成公司急需专业法律支持维护自身权益。经多方了解,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在行政诉讼领域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处理政企纠纷、土地权属等案件,遂委托该所李利律师、肖广影律师代理再审程序。
律师团队介入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重点围绕以下核心问题展开工作:
1、分析《投资合同》《补充协议》中关于土地出让金缴纳的约定漏洞,论证 “缴纳方式不明确” 系政府方责任;
2、收集天成公司连续多年被评为 “纳税大户”、已还清基于案涉土地使用证的贷款等证据,证明其无拖欠故意;
3、针对政府方 “先履行抗辩权” 主张,提出其未履行催缴义务、未明确收款主体的事实依据;
4、整理 253 号土地使用证已实际制作且用于抵押的证据,主张政府应履行交付义务。
最终,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被最高人民法院采纳,成功推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七、【胜诉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20)最高法行申 10909 号行政裁定,认定:
1、案涉《投资合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政府方无法证明已明确收款方式或进行催缴,“先履行抗辩权” 主张不成立;
3、253 号土地使用证已制作且具备公示效力,政府应履行交付义务;
4、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指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八、【律师说法】
1、行政协议的履行应遵循公平原则:行政协议虽体现政府管理职能,但仍需遵循合同基本规则。本案中,协议未明确缴纳方式却将未缴款责任全归责于企业,显然不公。
2、政府方的 “先履行抗辩权” 需严格举证: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一方需证明对方 “不履行主要义务”,但本案中政府既未明确收款主体,也未催缴,无权以此拒绝履行自身义务。
3、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应受尊重:案涉土地使用证已制作且用于抵押,具有公示效力,政府以 “程序问题” 拒绝交付,不利于市场主体对行政行为的信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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