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地拆迁行政讼诉对违法建筑拆除决定不服的诉讼要点
对违法建筑拆除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核心是从主体资格、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法定程序、起诉期限五大维度,全面攻击拆除决定的合法性,同时精准锁定被告、把握时效、固定证据。
一、起诉主体与被告确定(首要前提)
原告资格:必须是被拆除建筑的所有权人、实际占有人、合法使用权人,或与拆除决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如抵押权人、承租人)。
被告锁定(关键):
有书面《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以作出该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如城管、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无书面决定、直接强拆:以具体实施拆除行为的机关为被告;主体不明时,以初步证据证明的实施机关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依据《城乡规划法》强拆:通常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被告为作出责成决定的政府或实施部门。
依据《土地管理法》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被告为作出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惠阳区政府。
二、起诉期限(绝对时效红线)
一般情形(《行政诉讼法》第46条):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拆除决定内容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
特殊情形(《土地管理法》第83条):对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作出的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起诉期限为15日(自接到决定之日起算),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惠阳区政府。
未告知诉权/起诉期限:适用《行诉法解释》第64条,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且知道诉权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强拆行为未告知: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被拆除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
三、核心诉讼请求(精准打击)
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适用于决定尚未执行或正在执行)。
确认违法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拆除决定及实施行为违法(适用于建筑已被拆除,撤销无实际意义)。
附带赔偿之诉:在确认违法/撤销的同时,一并请求行政赔偿(主张房屋价值、装修、物品损失等)。
履行职责之诉:请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合法的行政行为(如撤销后责令重作)。
四、五大诉讼要点(庭审攻防核心)
(一)事实认定错误(最常见突破口)
建筑定性错误:主张建筑不属于违法建筑。
属于历史遗留建筑(如建于《城乡规划法》2008年实施前,无规划许可但符合当时政策)。
已取得部分合法手续(如土地使用权证、施工许可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建筑未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属于可改正、可补办手续的情形,不应直接拆除。
行政机关未进行现场勘查、测量,仅凭照片、航拍图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认定主体错误:拆除决定针对的房屋所有权人、坐落位置、面积等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二)法律适用错误
适用法律错误:
混淆《城乡规划法》与《土地管理法》的适用范围(如将集体土地上建筑错误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规)。
引用已失效或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
对“违法建筑”的法律定义理解错误,扩大解释或选择性执法。
处罚种类错误:将本应是行政命令(限期拆除)错误定性为行政处罚,进而适用错误程序。
(三)程序严重违法(强拆案件高发区)
未履行告知与听证程序:
作出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符合听证条件(如涉及重大财产权益),未组织听证即作出决定。
文书送达违法:
未依法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催告书》,采用留置送达、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定条件,导致当事人未收到。
违反《行政强制法》第44条核心程序: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方可依法强制拆除。
实务中常见违法点:未公告即强拆、复议/诉讼期内强拆、未催告即强拆最高检。
其他程序瑕疵:
执法人员无执法资格、未出示证件。
未制作现场笔录、物品清单,拆除时未妥善保管室内物品。
违反比例原则,拆除手段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损失。
(四)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超越职权:作出拆除决定的机关无法定职权(如乡镇政府拆除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街道办越权执法)。
滥用职权:基于不正当目的(如逼迫征收、打击报复)作出拆除决定,选择性执法。
(五)证据规则与举证责任
被告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对拆除决定的合法性承担完全举证责任,需证明: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原告举证责任:
证明原告主体资格(房产证、土地证、租赁合同、买卖协议等)。
证明行政行为存在(拆除决定书、照片、视频、报警记录、强拆现场录像)。
证明损失存在及数额(装修合同、购物发票、物品清单、评估报告)。
证据固定关键:强拆前对房屋内外拍照、录像;强拆时报警并留存出警记录;对屋内物品清点、登记、拍照。
五、法律依据(核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起诉期限)、第70条(撤销判决情形: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强制拆除公告与期限)、第35-38条(催告、陈述申辩、送达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66条(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理)、第68条(强制拆除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限期拆除决定的15日起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诉讼策略与实务建议
诉前保全:在起诉同时或之前,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裁定停止执行拆除决定),防止房屋被立即拆除。
程序优先:庭审中优先攻击程序违法(如未公告、诉讼期内强拆),程序违法通常是法院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最有力理由。
区分“决定”与“执行”:对《限期拆除决定书》不服,诉撤销决定;对已实施的强拆行为不服,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赔偿计算:若房屋已被拆,按被拆房屋市场价值(参照周边类似房地产价格)+装修损失+物品损失主张赔偿,不按“违建成本”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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