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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以拆除违建为由变相逼迫签订补偿协议的行政诉讼要点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2-24

征收方以拆除违建为由变相逼迫签订补偿协议的行政诉讼要点
 
征收方以“拆违建”为由逼签补偿协议,本质是滥用职权、程序违法、目的不正当的典型违法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核心是:打掉违建认定/限期拆除/强拆行为,证明其为逼签工具,进而恢复公平补偿谈判地位。
 
一、诉讼核心目标(三选一/组合)
 
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违建认定书》等文书
 
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一并提起行政赔偿(房屋被强拆时)
 
二、四大诉讼要点(庭审主攻方向)
 
(一)主攻:程序严重违法(最易胜诉)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市、县级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必须组织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
 
时间倒置:征收决定/公告在先,违建认定在后(谈判破裂后突击认定)
 
未联合调查:无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联合认定,仅城管/乡镇单方作出
 
未听取陈述申辩:未告知听证、复议、诉讼权利,未制作笔录
 
送达违法:留置送达、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定条件
 
(二)必攻:目的违法(滥用职权)
 
核心主张:拆违不是为了纠正规划违法,而是逼迫签约、压低补偿、推进征收,构成滥用职权。
 
时间线证据:征收公告→补偿协商破裂→立即作出违建认定/限期拆除
 
选择性执法:仅对未签约户认定违建,已签约户同类建筑不处理
 
目的关联证据: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报告、协商记录、沟通录音/录像
 
(三)必防:事实认定错误(房屋非违建)
 
核心主张:仅凭“无证”定违建,未查清历史成因、建设时间、权属基础,主要证据不足。
 
历史建筑抗辩:建于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前,或因历史原因未办证
 
权属/审批证据:老地契、买卖合同、村委会/居委会证明、建设批准文件、老照片
 
一户一宅/居住必需:符合宅基地政策,为唯一住房,无严重影响规划
 
(四)精准打击:超越职权
 
核心主张: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权专属市、县级政府,乡镇政府、城管部门无权单独认定。
 
三、诉讼关键证据清单(缺一不可)
 
征收文件:征收决定、征收公告、补偿方案、评估报告
 
拆违文件:违建认定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催告书、强拆决定/通知
 
时间线证据:文件签收日期、协商记录、沟通录音/录像、短信/微信记录
 
房屋合法性证据:建设时间证明、权属证明、历史审批文件、证人证言
 
程序违法证据:送达回证、未告知权利的记录、无调查笔录的证明
 
四、诉讼策略与时效
 
起诉时机:收到违建认定/限期拆除文书后6个月内(行政诉讼);60日内可先复议再诉讼
 
被告确定:作出违建认定/强拆的机关(区政府、乡镇政府、城管执法局)
 
管辖法院:房屋所在地基层法院;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的,由中级法院管辖
 
一并主张:确认违法+行政赔偿(房屋被强拆时),法院合并审理
 
五、胜诉后的效果
 
违建认定/限期拆除被撤销或确认违法,逼签工具失效
 
强拆被确认违法后,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按合法房屋标准)
 
恢复公平谈判地位,征收方需按合法建筑重新评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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