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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超范围实施的行政诉讼要点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2-26

征地拆迁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超范围实施的行政诉讼要点
 
在土地征收行政诉讼中,征收批准文件超范围实施,本质上属于少批多占、未批先占的重大违法用地行为,直接侵害被征收人合法土地及财产权益,具有明确可诉性。司法审查的核心,在于严格对照征地批复所确定的红线范围、面积、地类等法定边界,甄别实际征收、占地、拆除等实施行为是否超越批准范围,进而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违法性及赔偿责任作出认定。
 
一、核心定性与法律依据
 
超范围实施征收,本质是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属于重大违法用地行为。
 
主要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严禁超越批准范围占地,超占部分按非法占地论处;越权或超范围批准文件无效,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可诉、可撤销、可确认违法、可判决赔偿。
 
最高法裁判规则:征收公告、实施行为超出征地批复范围,对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原告资格认定
 
具备原告资格的主体:
 
超占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人、承包经营权人;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青苗、附着物所有权人;
 
与超范围征收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承租人、经营权人等。
 
判断标准:土地或房屋在批复红线外,但被实际纳入征收、丈量、拆除、占用。
 
三、适格被告
 
以市、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发布征收公告、征收决定超出批复范围;
 
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或征地实施单位为被告:具体实施丈量、清表、占地、强拆等行为;
 
多主体共同实施的,可列为共同被告。
 
四、受案范围与可诉行为
 
以下均属可诉行为:
 
征收公告、征收方案载明范围超出征地批复红线、面积、地类;
 
公告未超范围,但实际占地、丈量、拆除、施工超出批复范围;
 
以“临时用地”“项目配套”“边角地”等名义,变相超范围占地;
 
整体无合法批复,直接实施征收,视为整体超范围违法占地。
 
五、诉讼请求设计
 
尚未实施或正在实施:请求确认超范围征收行为违法,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退还土地;
 
已发布超范围公告:请求撤销超出批复范围的公告内容;
 
已实施完毕且无法恢复:请求确认超范围占地及实施行为违法,并判决行政赔偿;
 
批准文件本身越权:请求确认征地批复中超出法定权限或范围部分无效。
 
诉讼请求应精准指向超范围部分,避免合法范围一并被诉影响权益。
 
六、证据体系与举证重点
 
原告重点举证:
 
通过信息公开取得的征地批复、红线图、勘测定界图、面积清单,证明合法征收边界;
 
征收公告、补偿方案、现场公示、通知、丈量登记表等,证明被告公布范围;
 
现场照片、视频、施工记录、强拆视频、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证明实际占地范围超出批复;
 
权属证明、房屋土地资料、财产清单、评估单,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及损失。
 
被告法定举证责任:
 
证明征收范围与批复完全一致;
 
证明超范围部分已依法另行取得批准文件;
 
证明实施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被告不能举证或举证不足,应当承担败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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