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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将合法祖宅错误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行政诉讼要点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2-11

征地拆迁将合法祖宅错误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行政诉讼要点

将合法祖宅错误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行政诉讼,核心是从主体、程序、事实、法律、目的五大维度,系统性推翻违建认定,核心胜诉逻辑是:祖宅多为历史遗留建筑,不能用现行《城乡规划法》(2008年起)倒推认定为违建;且征收中“以拆违代拆迁”属滥用职权。
 
一、诉讼核心请求(明确目标)
 
撤销《违法建筑认定书》《限期拆除决定书》等基础行政行为。
 
确认后续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若已强拆)。
 
一并提起行政赔偿,主张按合法房屋标准赔偿(含房屋价值、装修、搬迁、停产停业等)。
 
二、五大诉讼审查要点(庭审主攻方向)
 
(一)主体资格审查:认定机关是否有权
 
法定主体:
 
城镇规划区: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局/规划局)。
 
乡村规划区:乡镇政府(依《城乡规划法》第65条)。
 
城管/综合执法:需有地方性法规授权或政府明确划转职权,否则无权认定。
 
抗辩要点:
 
征收办、拆迁指挥部、街道办等无认定权,越权认定直接无效。
 
以“联合执法”名义作出,但无合法授权文件,主体违法。
 
(二)程序合法性审查:流程是否完整合法(高频胜诉点)
 
行政机关必须完整履行以下程序,缺一则程序违法,可直接撤销:
 
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制作笔录、拍照录像、询问当事人,全面收集建房时间、权属、历史审批等证据。
 
告知与申辩:作出认定前,书面送达《事先告知书》,载明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理结果,并告知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利;未告知或未听取申辩,程序重大违法。
 
听证:对重大利益(如祖宅),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必须组织听证并制作笔录。
 
作出书面决定:出具加盖公章的《违法建筑认定书》,载明事实、法律依据、救济途径(复议/诉讼期限)。
合法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需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未送达或送达违法,决定不生效。
 
强制执行程序(若已强拆):必须履行催告→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复议/诉讼期满后方可强拆(《行政强制法》第44条);复议/诉讼期内强拆,程序违法。
 
(三)事实认定审查: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核心实体抗辩)
 
1.核心抗辩:祖宅≠违建,历史遗留建筑应特殊认定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08年前建成的祖宅,不能以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认定为违建。
 
更早时期(如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前、1987年《土地管理法》前)建成的,按当时政策认定,通常仅需村集体/公社批准、宅基地使用权合法即有效。
 
区分“无证”与“违法”:
 
祖宅无证多为历史原因(政策缺失、管理不规范、未及时确权),不等于违法建设。
 
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土地房产所有证、契税凭证、村集体建房批准文件、历代契约等,足以证明合法性。
 
证据链构建(原告需提交):
 
权属证据:宅基地证、土地证、房产证、历代买卖契约、分家协议、缴税凭证。
 
时间证据:老照片、户籍底档、村委会/居委会证明、邻居证言、地方志、建设档案(证明建成于规划法实施前)。
 
历史审批:公社/大队批准文件、建房许可证、用地批复(即使年代久远、形式简单)。
 
现状证据:房屋现状照片、航拍图(证明长期存在、未改扩建)。
 
行政机关举证不能:
 
被告(行政机关)对违建认定负全部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34条)。
 
若被告仅以“无证”推定违建,未收集历史证据、未考虑建成年代,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应撤销。
 
2.土地与规划合法性审查
 
祖宅占用土地是否为合法宅基地/建设用地,是否在基本农田、生态红线、禁建区外。
 
是否符合村庄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历史上的规划,而非现行新规划)延庆报。
 
(四)法律适用审查:是否“适用法律正确”
 
错误适用法律情形:
 
用2008年《城乡规划法》认定2008年前建成的房屋,适用法律错误。
 
用城市规划法律认定农村宅基地上祖宅,法律依据错误。
 
引用已失效法规或无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
 
正确法律依据:
 
历史祖宅:适用行为时法(如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1987年《土地管理法》、地方历史政策)。
 
征收中处理:应适用**《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得用违建认定规避征收补偿程序。
 
(五)行政目的审查:是否“滥用职权、以拆违代拆迁”(关键抗辩)
 
典型情形: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未达成补偿协议,行政机关突然启动违建认定,目的是压低补偿、逼迫搬迁。
 
法律后果:
 
此行为属滥用职权、行政目的不当,违反程序正当、比例原则。
 
法院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以滥用职权为由撤销违建认定。
 
三、诉讼关键程序与时效
 
起诉期限:收到《违建认定书》《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行政诉讼法》第46条);超期起诉,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复议与诉讼选择:可先申请行政复议(60日内),对复议不服再起诉;也可直接起诉,复议不是必经程序。
 
诉讼期间停止执行:起诉后,可申请法院裁定停止执行强拆(《行政诉讼法》第56条),避免房屋被拆后维权被动。
 
被告确定:以作出违建认定的机关为被告(如自然资源局、乡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以实施强拆的机关为被告。
 
四、庭审抗辩策略(实操要点)
 
先攻程序:庭审优先指出程序违法(如未告知、未听证、送达违法),程序违法可直接导致认定无效,无需深入实体争议。
 
再破实体:提交历史证据链,证明祖宅建成年代早、权属合法、符合当时政策,无证不等于违建。
 
直击目的:结合征收项目背景,证明违建认定是以拆违代拆迁,属滥用职权。
 
法律适用:强调法不溯及既往,不能用现行法否定历史合法建筑。
 
赔偿主张:若房屋已被强拆,一并提起赔偿,按合法房屋市场价值主张,而非违建残值补偿。
 
五、常见胜诉情形总结
 
认定主体无职权。
 
认定程序严重违法(未告知、未听证、未送达)。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仅以“无证”推定违建,未考虑历史因素。
 
适用法律错误(用新法认定老房、用城市法认定农村房)。
 
以拆违代拆迁,属滥用职权。
 
祖宅有历史权属、审批、时间证据,足以证明合法性。
 
六、证据准备清单(原告必备)
 
权属证明:宅基地证、土地证、房产证、历代契约、分家协议、契税/缴费凭证。
 
时间证明:老照片、户籍档案、村委会/居委会证明、邻居证言、航拍图、建设档案。
 
历史审批:公社/大队批准文件、建房许可证、用地批复。
 
行政文书:违建认定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催告书、强拆通知(证明被告行为存在)。
 
征收相关:征收公告、补偿方案、协商记录(证明“以拆违代拆迁”)。
 
程序违法证据:录音、录像、邮寄凭证(证明未告知、未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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