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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房屋未依法调查认定即按违建处理的行政诉讼要点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2-10

行政机关对房屋未依法调查认定即按违建处理的行政诉讼要点
 
征地拆迁场景下,行政机关未依法调查认定即按违建处理,本质是以拆违代拆迁、规避法定征收补偿程序的典型违法手段,其行政诉讼的核心是:以《征补条例》第24条为程序基石,以“程序违法+目的违法+事实不清+职权越位”为四维攻击点,彻底否定违建认定与强拆的合法性,进而争取合法补偿或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一、征地拆迁场景的特殊性与法律定位
 
(一)法定程序边界(核心红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第24条明确: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二)场景本质
 
时间节点:违建认定必须在征收决定前完成;征收启动后(尤其是补偿协商阶段)再突击认定,属程序倒置、目的违法。
 
法律关系:征收范围内房屋应受征收法律关系调整,而非用行政处罚/强制程序替代。
 
核心目的:征收中“拆违”的真实目的多为压低补偿、加快拆迁、规避补偿义务,而非单纯规划执法。
 
二、征地拆迁中“未依法调查认定即按违建处理”的典型违法表现
 
(一)程序严重违法(最易胜诉)
 
未履行法定调查义务(征收专属义务)
 
未在征收决定前组织联合调查(规划、国土、住建、乡镇/街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未现场勘查、测量、拍照、制作勘验笔录,未调取建设档案、规划许可、土地权属。
 
未核实建设时间、历史成因、是否因政府原因未办证,仅以“无证”推定违建。
 
未履行全面、审慎调查,属行政不作为。
 
未保障陈述、申辩与听证权(征收+处罚双重程序要求)
 
作出认定/限拆前未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救济权利。
 
未听取、未记录、未采纳当事人关于房屋合法性、历史背景的陈述申辩。
 
符合听证条件的,未告知、未组织听证。
 
程序倒置与送达违法
 
先强拆、后认定/送达,程序完全颠倒。
 
文书未依法送达(仅张贴、未签收、未公告)。
 
征收背景下的程序滥用
征收决定作出后,未按第24条组织联合认定,直接由城管/乡镇政府按违建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以拆违促拆迁:补偿谈不拢即启动违建认定,目的不正当、滥用职权。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的必然结果)
 
未查清房屋核心事实:建设主体、时间、面积、结构、用途、审批情况、历史沿革、是否属历史遗留建筑。
 
证据链断裂:无勘查笔录、无询问笔录、无权属核查、无规划部门正式意见,仅凭“无规划许可”孤证定案。
 
举证责任倒置:行政机关对违建认定负法定举证责任,不得要求当事人“自证清白”。
 
(三)适用法律错误(征收场景高频)
 
法律适用错位
 
混淆城市/镇规划区与乡、村庄规划区的法律适用(《城乡规划法》第64条vs第65条)。
 
对历史遗留房屋(如1990年《城市规划法》前、2008年《城乡规划法》前建设)错误适用新法,违反法不溯及既往。
 
职权适用错误(征收专属职权)
 
无规划执法权的机关(乡镇政府越权处理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城管未获省级授权)作出认定,超越职权。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应由市、县级政府组织认定,而非执法部门直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四)滥用职权/明显不当(征收场景重点攻击)
 
目的不正当:为压低补偿、加快拆迁而突击认定违建,背离规划管理初衷。
 
选择性执法:对同一区域、同期建筑区别对待,仅对未签约户认定违建。
 
明显不当:对轻微、可改正的违法建设,直接作出“限期拆除”,未考虑比例原则。
 
三、征地拆迁场景下的诉讼核心要点(庭审主攻方向)
 
(一)主攻:程序违法(征收专属程序)
 
核心主张:未在征收决定前按《征补条例》第24条组织联合调查、认定和处理,程序严重违法,应予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关键事实:征收决定时间、违建认定时间、是否联合调查、是否勘查笔录、是否听取申辩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二)辅攻:目的违法(以拆违代拆迁)
 
核心主张:在征收补偿协商阶段突击认定违建,目的是规避补偿、加快拆迁,构成滥用职权。
 
关键证据:征收决定、补偿方案、评估报告、协商记录、违建认定/强拆时间线。
 
(三)必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核心主张:未查清房屋建设时间、历史成因、权属与审批情况,仅凭“无证”孤证定案,主要证据不足。
 
关键证据:老照片、地契、买卖合同、建设批准文件、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证明建设时间、合法性基础)。
 
(四)精准打击:职权越位
 
核心主张: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应由市、县级政府组织认定,被告无认定职权,超越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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