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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未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行政诉讼要点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2-06

土地征收未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行政诉讼要点
 
征地拆迁中未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行政诉讼,核心要点围绕主体适格、被告确定、诉讼请求精准化、证据链条完整化、法律适用精细化及程序合规化展开,以下从诉讼各关键环节详细拆解,为案件办理提供实操指引。
 
一、原告主体适格认定要点
 
核心条件:需为被依法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备户籍在征收范围内、土地被征收且失地面积符合当地政策标准、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要素。
 
特殊情形处理:原告身份认定争议(如户籍迁移、分户等)不影响社保安置履职程序启动,可在诉讼中一并解决资格审核问题,法院通常不以此直接驳回起诉。
 
诉讼时效把控: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未被纳入社保体系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的,从知道诉权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年,需注意时效中断与中止情形的举证。
 
二、被告主体确定要点
 
法定责任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主体,负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定职责,通常为核心被告。
 
多部门协同情形: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社保费用预存与征收程序衔接、人社部门负责社保经办、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可根据履职瑕疵情况将相关部门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避免遗漏责任主体。
 
层级管辖明确:以县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乡镇政府、部门派出机构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诉讼请求精准化要点
 
确认违法请求:明确被告未将原告纳入社保体系、未足额预存社保费用或未履行社保安置职责的行为违法,为后续赔偿奠定基础。
 
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判令被告限期履行社保安置义务,包括核定参保资格、办理参保手续、补缴社保费用及利息等。
 
行政赔偿请求:针对未参保导致的养老金损失、医疗保障缺失等实际损害,依据当地社保待遇标准计算赔偿金额,提交具体损失明细与计算依据。
 
附带请求: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公开社保安置相关政府信息(如补贴标准、资金专户流水等),保障原告知情权。
 
四、证据链条构建要点
 
基础事实证据:征地批文、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征地协议等,证明土地被依法征收及原告失地事实。
 
履职瑕疵证据:社保部门出具的未参保证明、社保费用未预存专户的银行流水、向行政机关提交社保安置申请的书面材料及送达凭证(如邮寄回执、签收记录)、行政机关拒绝履职或逾期未答复的书面文件等。
 
法律依据证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国务院关于社保费用预存的强制性规定及地方实施办法,用于证明被告履职义务的法定性。
 
损失计算证据:当地社保待遇标准文件、养老金测算明细、医疗费用支出凭证等,支撑赔偿请求的合理性。
 
五、庭审核心争议焦点抗辩要点
 
社保前置程序审查:强调社保费用预存是征地报批的前置条件,被告未预存即实施征地的,属于程序违法,应确认征收行为违法并责令补正。
 
资格审核争议抗辩:原告身份认定属于社保安置程序的一部分,被告不能以资格未审核为由拒绝启动社保安置工作,应在诉讼中一并完成资格核定与安置落实。
 
责任划分抗辩:区分被告的法定职责与原告的配合义务,针对被告以原告未提交申请、未配合审核为由抗辩的,提交已履行申请义务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不作为。
 
赔偿标准争议抗辩:依据国家与地方社保政策,反驳被告以地方特殊政策为由降低赔偿标准的主张,坚持以法定待遇标准计算损失。
 
六、法律适用精细化要点
 
核心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社保费用安排)、《行政诉讼法》第72条(履职判决)、第74条(确认违法判决)、第76条(赔偿判决)等。
 
行政法规与规章:《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社保费用预存、专户管理的规定,人社部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的部门规章,确保法律适用的全面性。
 
地方政策衔接:引用省级政府制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实施办法,明确参保条件、补贴标准、办理流程等,增强诉求的针对性与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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