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地拆迁过渡费标准过低且未按时支付的行政诉讼要点
征地拆迁过渡费标准过低且未按时支付的行政诉讼,核心在于围绕主体适格、程序合规、证据完备、诉求明确四大维度构建诉讼逻辑,重点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同时精准主张协议违约或法定补偿职责履行问题。以下从政策分析、诉讼要点、法律依据、案例解读、文章开头五个部分展开,为诉讼提供完整指引。
一、政策分析
过渡费(临时安置费)是征收补偿的法定项目,用于保障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的居住权益,其标准与支付期限应遵循“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原则。实践中常见问题包括:
标准过低: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或未按地方政策最低标准执行。
未按时支付:超过协议或政策规定期限,无正当理由拖欠,或擅自停发、减发。
程序瑕疵:未履行“两公告一登记”、评估协商、听证等程序,导致标准制定缺乏合法性与合理性。
二、诉讼要点
(一)诉讼主体与管辖
原告资格: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公房承租人、共有权人等),需证明与过渡费支付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如持有不动产权证、租赁合同、过渡费支付记录等。
被告认定:行政协议纠纷以签约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要求履行法定补偿职责的,以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实施单位可列为共同被告。
管辖法院: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期限与受案范围
起诉期限:直接起诉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行政不作为案件,自履行期限届满起6个月内;行政协议纠纷可参照民事时效,一般为3年。
受案范围: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履行纠纷,或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补偿职责的行政给付纠纷。
(三)诉讼请求设计
核心诉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过渡费(明确金额、计算期间);判令被告按法定/约定标准补足过低部分(参照同地段市场租金或地方最低标准);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或利息(按协议约定或法定利率);判令被告继续支付过渡费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
附加诉求:确认被告未按时支付过渡费的行为违法;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证据链构建
基础证据:不动产权证、征收决定、补偿安置协议(含过渡费标准、支付期限条款)、过渡费支付记录、催告函及送达回执。
标准过低证据:同地段租金评估报告、租房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地方政府过渡费最低标准文件。
未按时支付证据:逾期未支付的银行流水、征收部门延期交房通知、12345工单、信访答复等。
(五)庭审攻防要点
合法性审查:被告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履行“两公告一登记”、评估协商等程序;过渡费标准是否符合地方政策;支付期限是否符合协议或法律规定。
合理性审查:过渡费标准是否与同地段市场租金相当,是否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未按时支付是否有正当理由,是否尽到催告、告知义务。
被告抗辩应对:针对“协议约定有效”,可主张约定低于法定最低标准部分无效;针对“资金短缺”,可强调行政机关不得因自身原因免除法定给付义务;针对“超过起诉期限”,可提供诉讼时效中断证据(如催告记录、复议申请)。
三、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明确过渡费为法定补偿项目,支付期限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协议应约定相关事项中国政府网。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协议履行纠纷属于受案范围,明确起诉期限与行政不作为处理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适用于行政协议违约,主张继续履行、赔偿损失。
地方政策文件:如各省市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实施细则,规定过渡费最低标准、逾期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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