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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过程中安置房存在质量问题的行政诉讼要点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2-04

征地拆迁过程中安置房存在质量问题的行政诉讼要点
 
征地拆迁中安置房质量问题的行政诉讼,核心是锁定适格被告、固定质量与违约证据、明确诉讼请求,依据行政协议与质量监管法规主张修复、置换或赔偿,同时严守起诉期限与举证规则。以下从全流程拆解核心要点:
 
一、起诉核心前提
 
起诉需满足五大核心前提,缺一不可,直接影响诉讼能否被法院受理。
 
1.原告适格:原告需是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且需提供证据证明自身与安置房质量问题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比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交房记录、入住凭证等,以此确认自身享有主张安置房质量合格的合法权利。
 
2.被告明确:优先列为被告的是房屋征收部门,或依法承担安置职责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若安置房质量问题涉及验收环节违规、日常质量监管缺位,可追加住建部门、规划部门等相关监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或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全面追责相关责任主体。
 
3.诉讼请求具体:诉讼请求需明确、具体,避免模糊表述,常见诉求包括:判令被告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安置房进行整改修复,直至符合法定及约定标准;判令被告置换合格房源,保障原告的居住权益;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包括临时过渡费、装修损失、质量鉴定费、租金损失等;确认被告未经验收交付、违规验收等行政行为违法。
 
4.属于受案范围与管辖:该案需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即被告的行政行为(如交付不合格安置房、验收违法、监管不作为等)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管辖法院一般为被告所在地或不动产(安置房)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若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5.严守起诉期限:起诉期限是法定时限,逾期将丧失胜诉权。一般情况下,原告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安置房存在质量问题、或被告存在相关违法行政行为之日起,需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若先申请行政复议,需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二、证据体系构建
 
行政诉讼中,证据是胜诉的关键,原告需全面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时兼顾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需证明自身行政行为合法)。
 
1.基础关系证据:核心是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安置补偿关系,以及双方对安置房质量的约定,包括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需明确约定安置房质量标准、交付条件)、交房通知、安置房产权相关证明、征收公告等。
 
2.质量问题证据:重点证明安置房存在质量缺陷,包括现场照片、视频(清晰记录质量问题的位置、程度,拍摄时需标注时间)、书面报修记录及被告或相关单位的回复(证明原告已就质量问题主张权利)、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针对主体结构开裂、渗漏、墙体脱落等核心质量问题,鉴定机构需具备相应资质)、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确保鉴定结果合法有效)。
 
3.损失相关证据:用于佐证原告因安置房质量问题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临时安置费发放记录、周转房租赁协议及租金票据、装修合同与付款凭证(若已装修因质量问题受损)、质量鉴定费发票、维修支出单据、因无法正常入住产生的额外租金损失凭证等。
 
4.行政行为违法证据:若被告存在违法行政行为,需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安置房未经验收即交付的证明、验收材料造假的相关线索或证据、原告就质量问题及监管缺位向相关部门投诉的记录(如投诉函、快递回执)、相关部门不作为的证明(如投诉后未回复、未处理)等。
 
三、核心法律依据
 
审理该案的法律依据围绕行政协议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行政诉讼程序三大维度,核心依据如下: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第25条为核心条款,明确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权调换房,以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履行规则,可作为主张被告履行交付合格安置房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58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违规交付不合格工程的行为,可追究相关单位责任,该条例是认定安置房交付行为是否合法、质量是否达标的核心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明确该案对应的受案范围,第34条规定被告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第67条规范诉讼程序及判决类型,是整个行政诉讼的程序性核心依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为核心条款,明确行政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义务的,另一方可主张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适用于因安置房质量问题引发的行政协议违约纠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0条明确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是认定安置房交付行为合法性、质量合格标准的基础性依据。
 
四、诉讼请求与裁判导向
 
1.核心诉讼请求适配:需结合证据情况确定诉讼请求,避免诉求不当导致权益无法充分保障。若质量问题可通过修复解决,优先主张“判令被告限期整改修复,并承担修复期间的临时过渡费”;若质量问题严重(如主体结构不合格),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仍无法保障居住安全,可主张“判令被告置换合格安置房,并赔偿相关损失”;若被告存在未验收交付、验收违法等行为,可同时主张“确认被告相关行政行为违法”,强化追责力度。
 
2.法院裁判核心导向:法院审理该案时,核心围绕“行政行为合法性”“行政协议履行情况”“安置房质量是否达标”“原告损失是否真实存在”四大要点裁判。若认定被告交付不合格安置房、行政行为违法或未履行协议义务,通常会支持原告的修复、置换或赔偿诉求;若原告证据不足(如无法证明质量问题或损失),可能面临驳回诉讼请求的结果;若被告无法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安置房质量合格,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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