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地拆迁安置房面积缩水的行政诉讼要点
征地拆迁安置房面积缩水的行政诉讼,核心是围绕行政协议履行、征收程序合法性、补偿公平性展开,需精准把握诉讼主体、请求、证据、法律适用等关键要点
一、诉讼主体与管辖
原告:被征收人,即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因安置房面积缩水权益受损的个人或单位。
被告:作出征收决定、签订补偿协议或负责安置房交付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如征收办、住建局等。
管辖法院:一般由作出征收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若涉及重大复杂案件,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请求设计
核心请求
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补偿安置协议,按约定面积交付安置房,或补足缩水面积对应的房屋价值差额。
确认被告交付面积缩水安置房的行政行为违法,撤销相关违法的安置交付决定。
主张因面积缩水造成的损失赔偿,包括租金损失、装修重置成本、因面积不足额外购房支出等。
辅助请求
申请对安置房面积进行重新测绘、评估,确认实际面积与约定面积的差额。
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等维权成本。
三、关键证据准备
基础证据
补偿安置协议:证明双方约定的安置房面积、位置、交付时间等核心内容。
征收决定、补偿方案:证明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及补偿标准依据。
安置房交付凭证:如收房通知书、房屋交接单,证明实际交付房屋的面积情况。
面积争议证据
房屋测绘报告:包括原被征收房屋测绘报告、安置房实测报告,对比面积差异。
公摊面积说明:若缩水涉及公摊,需收集安置房公摊系数计算依据、公示文件等,核查公摊是否合规。
评估报告:对安置房缩水部分的市场价值评估,作为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
损失证据
租金合同、转账记录:证明因面积不足需额外租房产生的租金损失。
装修合同、费用票据:证明因安置房面积不符导致装修返工、重置的成本。
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证明为补足居住面积额外购房的支出。
四、法律适用要点
行政协议相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被告未按约定交付足额面积安置房,构成违约,原告可诉请继续履行、赔偿损失。
若协议中对面积误差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参照民事合同中房屋面积误差处理规则,结合行政补偿公平原则处理。
征收补偿法定要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安置房面积应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要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当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安置房面积缩水若导致居住条件下降,可主张征收补偿违法。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审查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如是否履行“两公告一登记”、补偿方案听证、评估机构选定等程序,若程序违法,可作为撤销行政行为的理由。
核查安置房建设、分配是否符合规划、建设审批要求,若存在未批先建、擅自变更规划导致面积缩水,可主张行政行为违法。
五、庭审攻防要点
原告方
聚焦协议约定与实际交付的面积差异,明确被告违约事实,提交测绘、评估等证据佐证。
论证面积缩水导致的实际损失,结合市场数据、票据等证明损失合理性。
指出征收程序或安置房建设中的违法点,如未公示公摊系数、评估程序违法等,强化行政行为违法性主张。
被告方常见抗辩及应对
抗辩“协议笔误”:原告可提交协议签订时的沟通记录、补偿方案等,证明面积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否定笔误主张。
抗辩“政策调整”:要求被告提供政策调整的合法文件及告知、协商证据,若未履行法定程序,抗辩不成立。
抗辩“公摊合理”:原告可申请对公摊面积进行专项鉴定,核查公摊计算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及协议约定,若超标则主张公摊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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