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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征收方拖欠补偿款的行政诉讼要点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2-02

征地拆迁征收方拖欠补偿款的行政诉讼要点
 
征收方拖欠补偿款的行政诉讼,本质是对征收补偿法定职责与行政协议履行的司法监督,需紧扣征地拆迁“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从违法定性、诉讼构造、证据攻防、裁判规则、执行保障五个维度展开专业分析,以下为深度拆解:
 
一、拖欠补偿款的违法性定性与类型化
 
法定职责不履行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未按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支付补偿款,违背“先补偿、后搬迁”的强制性程序要求,属于行政不作为违法。
 
集体土地征收: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未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补偿资金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构成征收程序违法与职责不履行竞合。
 
行政协议违约型
 
补偿协议作为行政协议,征收方逾期支付补偿款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制的“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兼具行政违法性与合同违约性。法院审理时优先审查协议效力,再判断履行瑕疵,可参照民事合同违约规则认定违约责任。
 
截留挪用关联型
 
征收方将补偿款拨付至村委会、乡镇政府等非法定发放主体后,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款项被截留、挪用,属于行政不作为。被征收人起诉时,需以委托发放的市、县级政府或征收部门为被告,证明征收方未对资金流向、发放进度进行有效监督。
 
二、诉讼构造的核心要点(结合征地拆迁特殊性)
 
主体适格的精准界定
 
原告:需证明与补偿款存在直接利害关系,除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外,公房承租人、实际经营人(涉及停产停业损失)等也可作为原告,需提供租赁协议、经营证照等佐证。
 
被告:以市、县级人民政府为首要被告(法定补偿责任主体),房屋征收部门、自然资源局等实施单位可列为共同被告;涉及行政协议的,签约行政机关为唯一或共同被告,排除村委会等非行政主体的被告资格。
 
管辖规则的适用边界
 
级别管辖: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避免基层法院因地方干预影响裁判中立。
 
专属管辖:因不动产征收引发的补偿款纠纷,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与被告所在地管辖规则冲突时优先适用。
 
起诉期限的区分适用
 
行政不作为之诉: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补偿款拖欠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经复议的为15日。
 
行政协议违约之诉:参照民事法律规范,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存在催告、谈判等主张权利行为的,可中断时效。
 
三、证据攻防的关键策略(征地拆迁场景专属)
 
原告举证核心清单
 
权属与征收基础证据:不动产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征收决定、补偿方案、评估报告(重点审查评估机构资质、评估时点、方法合法性)。
 
拖欠事实证据:补偿协议(明确支付期限、金额)、银行流水(证明未到账)、书面催告函(EMS快递单、签收记录)、沟通录音/微信记录(证明征收方拖延理由)。
 
损失关联证据:过渡费支付凭证、租房合同、停产停业台账、社保补缴单据,需证明损失与拖欠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被告抗辩的常见陷阱与应对
 
抗辩1:“补偿资金需上级审批,迟延非自身原因”。应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三人原因不免除违约责任,征收方需自行承担审批拖延后果,同时要求其公开审批流程与资金到位证明。
 
抗辩2:“被征收人未配合提交材料,导致发放迟延”。应对:举证已按要求提交身份证、银行卡、产权证明等材料,或证明征收方未明确告知提交要求,排除自身过错。
 
抗辩3:“补偿标准已公示,无拖欠事实”。应对:对比补偿协议约定金额与实际到账金额,指出差额部分,同时审查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区片综合地价、房屋市场评估价等法定要求。
 
四、裁判规则的深度适用
 
行政不作为案件裁判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判决征收方限期履行支付补偿款的法定职责;若拖欠行为导致被征收人损失扩大,依据第七十四条确认违法,并依据《国家赔偿法》判令赔偿直接损失。
 
补偿标准审查:若征收方以“评估报告过期”“标准调整”为由拒付,法院可委托重新评估,对迟延履行导致的房价上涨、物价波动等损失,调整补偿金额以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行政协议案件裁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判决继续履行协议、支付拖欠补偿款及逾期利息(按LPR计算);无法继续履行的,判令采取补救措施(如产权调换)并赔偿损失。
 
协议效力审查:若协议存在签约主体越权、补偿标准低于法定下限等情形,可确认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效,同时责令征收方按法定标准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损失赔偿的裁量标准
 
逾期利息:统一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起算点为协议约定支付期限届满次日或法定支付期限届满次日。
 
直接损失:包括过渡费差额、房屋租金、停产停业损失、因资金短缺产生的融资成本等,需有票据、合同等佐证,间接损失(如预期收益)一般不予支持。
 
五、执行与后续保障要点
 
强制执行路径
 
征收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可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采取划拨补偿资金专户款项、查封征收方财产等措施;对拒不执行的责任人员,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或向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司法建议。
 
资金监管与信息公开
 
诉讼中可一并提出“责令公开补偿资金专户存储、拨付、发放明细”的诉请,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知情权,防止资金再次被截留挪用。
 
若征收方存在补偿资金未足额到位的情形,可向其上级政府或审计部门举报,启动行政监督程序,倒逼资金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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