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厂房征收未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合理补偿的行政诉讼要点
旧厂房征收未对停产停业损失合理补偿的行政诉讼,核心是围绕主体适格、程序违法、补偿范围与标准、证据链构建、诉讼请求与期限等要点展开,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地方细则,精准主张权益中国政府网。以下是具体要点:
一、诉讼主体资格认定
原告资格:厂房所有权人、合法承租人(有租赁合同、实际经营且营业执照地址一致),需提供权属证明、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材料,证明与征收行为存在利害关系。
被告资格: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为主要被告;征收部门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的,可列为共同被告;作出补偿决定的部门也可作为被告。
二、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
征收程序:审查征收公告、补偿方案公示、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是否完整;未依法履行的,属程序违法,可主张补偿决定无效。
评估机构选定:是否经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无协商记录直接单方委托的,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评估结果可被否定。
评估过程: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资质,评估方法是否合理(如未采用收益法评估经营损失),评估范围是否涵盖停产停业损失相关项目,存在瑕疵的可申请复核或鉴定。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范围与标准争议
法定补偿范围: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包括被征收前效益、停产期限等因素确定的直接损失,如净利润损失、员工工资及安置费、租金、设备闲置损耗、合同违约金、贷款利息等,排除间接损失与预期收益中的不确定部分中国政府网。
补偿标准合理性:
按经营效益:近3年平均净利润×停产期限(3-12个月,依搬迁难度、建设周期定),成立未满3年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按面积:参照地方标准,如上海按非居住房屋市场评估价8%,北京有相应细则,对比同区域同行业补偿标准,主张补偿过低。
按房屋价值比例:部分地区厂房按评估价3%-5%补偿,生产用房可上浮,低于该比例可主张调整。
地方细则适用:引用省级政府制定的实施办法,如福建制造业按利润8个月补偿,指出行政机关未适用或适用错误。
四、证据收集与举证责任分配
原告初步举证:
经营合法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银行流水,证明正常经营及收益。
损失与征收因果:征收公告、补偿决定、沟通记录,证明停产因征收导致;员工清单、工资表、劳动合同,证明安置费用;订单合同、贷款合同,证明违约金、利息损失。
评估异议:评估报告、复核申请、专家鉴定意见,指出评估方法错误、遗漏项目。
被告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对征收程序、补偿决定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如未提交协商记录、评估程序文件等,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证据保全:对厂房现状、设备、经营数据等进行公证或区块链存证,防止证据灭失。
五、诉讼请求与期限
核心诉讼请求:
确认补偿决定中停产停业损失部分违法或无效,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要求按合理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包括净利润、员工安置、租金等,明确金额与计算依据。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请求法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诉讼期限:
直接起诉:知道或应当知道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的,最长不超过1年。
复议后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15日内起诉;复议期满未答复,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评估复核与鉴定: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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