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地拆迁安置补助费未落实到被征地农户的行政诉讼要点
安置补助费未落实到被征地农户的行政诉讼,核心在于锁定适格被告、明确诉讼请求、严守起诉期限、夯实证据链条、适配举证规则并精准适用法律,同时结合行政不作为或行政协议违约情形制定诉讼策略,以确保被征地农户依法获得足额安置补助。以下从全流程拆解诉讼要点:
一、诉讼主体与管辖法院
原告资格:需为被征地农户,证明与安置补助费未落实存在利害关系,如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户籍证明等,确认属于安置补助发放对象。
被告认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法定安置责任主体,通常为被告;房屋征收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实施单位可列为共同被告;行政协议纠纷中,签约行政机关为被告;若村委会等非行政主体代收代发却截留,需以委托其发放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管辖法院: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其他情形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期限与受案范围
起诉期限区分:直接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安置补助法定职责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经复议后起诉的,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行政协议纠纷参照民事法律规范,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自履行期限届满或对方违约之日起算。
期限中断/延长:有信访记录、催告函、谈判录音等持续主张权利的证据,可依法申请中断;因不可抗力或行政机关误导等正当理由,可申请延长起诉期限。
受案范围:涵盖行政机关未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未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安置补助条款、截留挪用安置补助费、未足额发放等情形,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诉讼请求
确认行政机关未发放、未足额发放或截留安置补助费的行为违法;
判令行政机关限期支付安置补助费及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或贷款利息计算);
若涉及安置房等实物安置,可一并要求交付符合约定标准的安置房并赔偿逾期交付损失;
判令行政机关承担诉讼费用等相关合理支出。
四、证据收集与举证责任
原告举证要点:初步证明征地行为存在、自身符合安置补助发放条件、安置补助费未发放或未足额发放,如土地权属证明、征收公告、补偿安置协议、银行流水、催告记录、信访回复等。
被告举证责任:行政机关需对其未发放或发放不足的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已依法足额发放、未发放有法定理由(如农户不符合条件)等,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关键证据清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征地批复文件、征收补偿方案、安置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发放明细、催告函及送达记录、与行政机关沟通的录音/书面记录、银行账户流水等。
五、法律依据与庭审策略
核心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的规定;《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不作为、行政协议违约的相关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等司法解释。
庭审核心主张: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违反行政协议约定,未将安置补助费足额落实到农户;安置补助费发放程序违法,如未经农户确认、截留挪用等;农户符合法定发放条件,应获得相应补助。
争议焦点应对:针对行政机关以“已拨付至村集体”抗辩,需证明村集体未发放且行政机关未履行监管职责;针对“农户不符合条件”抗辩,出示证据证明自身属于安置补助对象,反驳其理由不成立。
六、诉讼前置程序与补救措施
前置催告程序:起诉前可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限期要求发放安置补助费,留存快递单和签收记录,为后续诉讼提供已主张权利的证据。
行政复议衔接:协商或催告无果后,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部分案件复议前置,需严格遵守程序。
先予执行申请:若安置补助费未落实导致农户生活困难,可在诉讼中申请先予执行,要求行政机关先行支付部分安置补助费以保障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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