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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征收方未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的行政诉讼要点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1-26

征地拆迁征收方未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的行政诉讼要点
 
在征地拆迁行政诉讼案件中,征收方未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是实践中高频出现的行政违法情形,不仅直接侵害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也违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确立的“足额补偿、先补偿后搬迁”核心原则。针对此类纠纷的行政诉讼,需围绕主体适格、期限合规、证据扎实、请求精准等关键维度展开,结合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与补偿权益实体保护的双重要求,厘清诉讼要点、夯实维权基础,才能有效推动纠纷解决,实现合法补偿权益的全面救济。

一、诉讼主体与管辖法院
 
原告资格:土地所有权人(如村集体)、使用权人(如承包经营权人)、共有权人等,需证明与征收补偿存在利害关系,如持有不动产权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使用权证明等。
 
被告认定:一般为作出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实施单位可列为共同被告;行政协议纠纷中,签约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管辖规则: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其他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基层法院管辖。
 
二、起诉条件与期限
 
起诉条件:原告适格、被告明确、有具体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与管辖范围。
 
起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未足额支付补偿之日起6个月内;经复议的,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起诉;行政协议纠纷可按协议约定或按行政诉讼法规定主张权利。
 
起诉材料:起诉状、身份证明、主体与权属证据、行政行为与未足额补偿证据、损失证明等,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并预缴诉讼费。
 
三、诉讼请求设计(精准明确)
 
基础请求:判令被告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含区片综合地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等)及逾期利息(按LPR计算)。
 
程序请求:确认未足额支付行为违法,撤销违法补偿决定并责令重作。
 
赔偿请求:赔偿因未足额支付导致的直接损失(如租金、停产停业损失、社保补缴等)。
 
辅助请求:责令公开补偿资金专户存储、拨付凭证等信息,保障知情权与监督权。
 
四、证据收集与举证责任
 
原告核心证据
 
主体与权属:不动产权证、土地承包合同、户口本、身份证等。
 
行政行为:征收决定、补偿方案、公告、听证记录、评估报告(资质、方法、程序审查)。
 
未足额支付:补偿协议、银行流水、催告函、沟通记录、资金未足额到账证明。
 
损失与因果:租金票据、停产停业记录、社保缴纳凭证等,证明损失与未足额支付的因果关系。
 
举证规则:被告对补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逾期举证视为无证据;原告证明起诉条件、未足额支付事实、损失金额及因果关系。
 
证据时限:开庭前提交,逾期需说明理由,否则可能不被采纳。
 
五、庭审核心争议与裁判要点
 
补偿标准审查:是否符合区片综合地价、青苗与附着物补偿标准,评估程序是否合法。
 
支付程序审查:是否遵守“先补偿、后搬迁”,补偿资金是否专户存储、足额到位。
 
履行义务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不履行、迟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义务,是否有法定免责事由。
 
裁判规则: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等,可判决责令履行、确认违法、赔偿损失;行政协议纠纷可判令继续履行、补救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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