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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对被征收人提出的补偿方案异议未依法答复的行政诉讼要点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1-23

征地拆迁对被征收人提出的补偿方案异议未依法答复的行政诉讼要点
 
在征地拆迁行政争议案件中,行政机关对被征收人提出的补偿方案异议未依法履行答复职责,是行政不作为的典型表现之一,不仅直接侵害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也可能导致补偿安置权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围绕此类行政诉讼,需精准锚定法定职责依据、诉讼主体范围、起诉期限边界、证据链条构建等核心要点,通过严谨的法律适用与实务操作,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一、基础法律关系与违法性认定
 
法定答复义务来源:国有土地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集体土地上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行政机关(市、县级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对被征收人提出的补偿方案书面异议,负有组织听证、研究处理并书面答复的法定职责。
 
可诉性判断:未依法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可诉。若异议针对已批准且生效的补偿方案,直接影响实体权益,法院应受理;若方案未获批且无实际影响,可能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违法情形界定:包括未收到异议材料却主张已处理、收到后超法定期限未答复、答复形式/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未组织听证即答复等。
 
二、诉讼主体与管辖要点
 
原告资格:需为被征收人(不动产权属人、公房承租人、共有权人等),提供不动产权证、租赁合同、征收范围内房屋/土地证明等,证明与补偿方案存在利害关系。
 
适格被告:国有土地上通常为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集体土地上为组织实施征收的市、县级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具体职责归属确定,避免错列被告今日头条。
 
管辖法院:一般由被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市级政府为被告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
 
三、起诉期限与前置程序
 
起诉期限:直接起诉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机关未答复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经复议的,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不超过五年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
 
前置程序:国有土地上补偿方案异议答复无强制复议前置;集体土地上部分地区有协调程序,需先完成协调再起诉,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四、诉讼请求精准设计
 
可组合提出以下请求,适配不同案件阶段:
 
确认被告对补偿方案异议未依法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违法。
 
判令被告限期对补偿方案异议作出书面答复,并依法组织听证、修改方案(如需)。
 
若已作出补偿决定,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
 
若因未答复造成损失(如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等),一并主张行政赔偿。
 
五、证据链条构建与举证规则
 
原告举证核心:书面异议材料(含异议事实、理由、依据);异议提交凭证(邮寄回执、签收记录、线上提交截图等);行政机关未答复的证据(法定期限届满未收到答复的证明、沟通记录等);自身与征收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据(不动产权证、租赁合同等)。
 
被告举证责任:证明已收到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答复、答复程序合法(如听证通知、会议纪要、修改说明等);举证不能则推定未依法履行职责。
 
关键证据清单:补偿方案公告文件、异议申请书及附件、送达/提交证明、期限计算依据、损失证明(如租金合同、收入流水等)。
 
六、庭审核心争议与裁判要点
 
庭审焦点:被告是否负有法定答复义务;原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有效异议;被告是否存在未答复或答复违法情形;未答复是否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裁判规则: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法院可判决责令被告限期履行答复职责;依据第七十四条,可确认未答复行为违法;若后续补偿决定因未答复导致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可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
 
七、实务风险与应对策略
 
风险点:异议形式不规范(如口头异议无书面记录)、提交证据缺失、错列被告、超过起诉期限。
 
应对策略:异议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留存凭证;明确被告职责范围,避免主体错误;严格把握起诉期限,必要时申请延长;证据分类整理,形成完整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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