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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街道办事处超越职权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诉讼要点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1-14

征地拆迁街道办事处超越职权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诉讼要点
 
结合征地拆迁场景,街道办事处超越职权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诉讼,核心是锚定“征地拆迁法定职权边界”,精准认定越权强拆、固定征地拆迁全流程证据、明确被告与诉讼请求、主张程序违法及征地补偿相关赔偿,以下从专业角度展开深度分析,可直接用于案件办理与文书撰写。
 
一、征地拆迁中街道办的法定职权边界与越权认定
 
法定职权定位: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土地管理法》及《行政强制法》第13条,市、县级政府是征地征收与补偿的法定主体,街道办仅可受委托承担征地宣传、调查登记、签订补偿协议、协调矛盾等辅助性工作,无独立强拆权,强拆需县级以上政府责成或申请法院执行。集体土地征收中,责令交出土地及强拆的主体是县级以上政府,街道办无权自行实施。
 
征地拆迁中常见越权情形
 
无县级以上政府合法责成文件,以征地推进为由自行组织强拆。
 
以拆违、环保整治等名义规避征地程序,实施征收性质强拆,如将合法宅基地房屋认定为违建强拆。
 
超越委托范围,如仅获协助权却主导强拆、签订协议时为自身设定强拆权。
 
未履行征地报批、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示等法定程序,直接强拆。
 
越权认定核心逻辑:被告需举证征地强拆的职权来源(如政府责成文件、法律依据),无法举证则认定越权;法院审查职权来源是否合法、授权是否明确、是否在征地拆迁法定程序框架内行使。
 
二、征地强拆程序违法的叠加要点(结合征地流程)
 
征地前期程序违法
 
未发布征地预公告、未开展土地现状调查与风险评估。
 
补偿安置方案未依法公示、未组织听证,或听证意见未采纳。
 
未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直接强拆。
 
行政强制程序违法(征地场景下的特殊要求)
 
未按《行政强制法》履行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程序。
 
强拆前未对房屋及屋内物品进行清点、公证,导致证据灭失。
 
夜间、法定节假日实施强拆(无紧急情况),或未保障被征收人复议、诉讼权利。
 
程序违法与越权的关联:征地强拆程序违法会叠加越权违法后果,即使职权合法,严重程序违法也会导致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影响后续补偿与赔偿。
 
三、诉讼主体、请求与举证策略(适配征地拆迁场景)
 
主体认定
 
原告:房屋所有权人、合法使用权人,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明、征地相关材料证明利害关系。
 
被告:以实施强拆的街道办为被告;若街道办受区政府委托,可追加区政府为共同被告,通过征地文件、现场视频等锁定被告。
 
核心诉讼请求(征地场景优化版)
 
确认街道办征地强拆行为违法。
 
判令被告按征地补偿标准赔偿房屋价值、屋内物品损失、搬迁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经营性房屋)。
 
责令被告履行征地补偿安置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
 
举证策略
 
原告:提交征地预公告、补偿方案、不动产权证、强拆视频、报警记录、损失清单、评估报告等,证明征地强拆事实与损失。
 
被告:需举证征地程序合法、强拆有职权依据、程序合规,举证不能则败诉。
 
关键证据获取:通过信息公开申请征地批文、责成文件、补偿安置决定等,固定越权与程序违法证据。
 
四、裁判与征地补偿、赔偿衔接要点
 
裁判结果类型
 
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越权+程序违法)。
 
判令被告按征地补偿标准或市场评估价赔偿损失,包括房屋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
 
责令被告依法履行征地补偿安置义务,如支付补偿款、提供安置房源。
 
征地补偿与行政赔偿的衔接
 
若已签订补偿协议,赔偿需扣除已获补偿;未签订协议,按征地补偿标准或市场价格确定赔偿金额。
 
因越权强拆导致额外损失(如停产停业、精神损害),可一并主张赔偿。
 
典型案例参考:某街道办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无责成文件强拆,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判令按征地补偿标准赔偿房屋损失及搬迁费,同时责令政府履行补偿安置义务。
 
五、实务操作建议(征地拆迁专项)

征地前期:及时留存征地预公告、补偿方案等文件,对调查登记结果签字确认时注明异议。
 
强拆前后:拍摄现场视频、照片,报警并留存回执,申请公证机构对房屋及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法律救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通过信息公开获取关键征地文件,委托专业律师梳理征地流程中的违法点,提高胜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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