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收方未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行政诉讼要点
征收方未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属于程序严重违法,核心诉讼要点是锁定主体、明确诉求、固定证据、紧扣法律依据,直击程序违法并主张撤销相关补偿决定或确认程序违法、重新选定机构。以下是具体要点:
一、诉讼主体界定
原告资格: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使用权人(如公租房承租人)、合法经营的用益物权人等与征收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均具备原告资格。
适格被告:一般为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若房屋征收部门以自身名义实施未组织协商等违法选机构行为,也可列为被告。
二、核心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征收方不得干预评估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明确协商优先,协商不成时的投票、摇号等法定兜底程序,且需按省级规定执行。
地方配套规定:如省级制定的评估机构选定具体办法,可作为程序审查的补充依据。
三、诉讼请求设计(具体可执行)
撤销基于违法选定评估机构得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责令重新选定机构并作出补偿决定。
确认征收方未组织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行政行为违法。
若因程序违法导致损失,一并提出行政赔偿,明确损失金额及计算依据。
判令征收方依法组织协商(或协商不成时按法定兜底程序)重新选定评估机构。
四、证据收集与固定(关键制胜点)
基础权益证据: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证明自身合法权益与征收行为的利害关系。
程序违法证据:未收到协商通知的记录(如快递签收记录、短信/微信记录、社区证明)、无协商会议纪要/签到表、征收方直接指定机构的文件、其他被征收人证言、未发布投票/摇号/抽签公告及公证材料等,证实未履行协商义务。
评估结果瑕疵证据:评估机构资质不足、估价人员无注册资格、评估报告未送达或未保障复核/鉴定权、评估结果与市场同类房屋价值差异大等,佐证评估公正性缺失。
五、程序与期限把控
起诉期限:直接起诉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评估机构选定违法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经复议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按行政诉讼法规定)。
诉讼路径: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再起诉,二者可择一或按情况组合。
管辖法院:一般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大复杂案件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六、庭审攻防核心要点
程序违法论证:强调征收方未履行协商优先的法定义务,直接指定机构或跳过协商用兜底程序,违反强制性规定,评估机构中立性与结果客观性存疑。
证据效力否定:指出征收方提交的“协商记录”系伪造、未公证的随机选定结果无效等,主张基于违法程序的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补偿依据。
参照判例支撑:引用类似案例(如征收方未组织协商被判决撤销补偿决定、责令重选机构等),增强主张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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