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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门未对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情况调查的行政诉讼要点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2-31

房屋征收部门未对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情况调查的行政诉讼要点
 
房屋征收部门未对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等情况实地调查,属于征收程序的根本性违法,直接影响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被征收人可通过行政诉讼主张撤销违法行政行为、重新调查并依法补偿。以下从征地拆迁视角展开专业分析与诉讼要点梳理。
 
一、核心法律依据与违法性认定
 
国有土地场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第十五条:征收部门应组织对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实地调查登记,结果须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未实地调查属违反法定前置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评估前须实地查勘,以现场测量、拍照、录像等记录现状,严禁以书面登记替代实地核查;未查勘将导致评估依据不足,影响补偿公平。
 
集体土地场景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政府拟征收土地,应开展现状调查,查清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未实地调查违反征地前期法定程序,可能导致征地批复、补偿安置方案违法。
 
违法性本质
 
程序违法:未履行法定调查义务,破坏征收程序完整性与公正性,可能导致后续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因主要证据不足被撤销(《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实体损害:调查缺失易致权属认定错误、面积与用途误判,直接降低补偿标准,侵害被征收人财产权。
 
二、行政诉讼核心要点
 
(一)诉讼主体与受案范围
 
原告资格: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因未实地调查导致补偿权益受损,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具备原告资格。
 
被告确定
 
国有土地:以作出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的市/县级政府为被告;征收部门为实施主体,可列为第三人。
 
集体土地:以作出征地批复、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级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被告。
 
可诉情形
 
起诉征收决定:主张未实地调查导致征收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征收决定。
 
起诉补偿决定:指出未调查致补偿依据不足、结果不公,请求撤销补偿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
 
起诉未履行调查法定职责:若征收部门明确拒绝或拖延实地调查,可诉请判令其限期履行调查并公布结果。
 
(二)诉讼请求精准设计
 
确认征收部门未实地调查的行为违法。
 
撤销基于未实地调查作出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或征地批复。
 
判令被告限期组织实地调查、公示结果,并依法重新评估与补偿。
 
若已造成财产损失,请求行政赔偿(如补偿差额、临时安置费损失等)。
 
(三)举证责任与证据策略
 
被告举证:被告需证明已履行实地调查义务,如提供调查笔录、现场照片/录像、测量数据、公示记录、被征收人签字确认文件等;无法举证则承担“主要证据不足”的败诉风险。
 
原告举证重点
 
房屋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等)。
 
房屋实际状况证据(现场照片、视频、装修合同、面积测量报告等,证明与登记信息差异)。
 
征收程序违法证据(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显示无调查记录、公示照片无调查结果、征收部门未入户核查的录音/聊天记录等)。
 
损失证据(补偿协议、评估报告显示补偿标准低于市场价值,与实地状况不符)。
 
(四)庭审核心争议点与抗辩方向
 
程序违法抗辩
 
指出未实地调查违反590号令第十五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属法定程序缺失,不能通过补正挽救。
 
强调实地调查是评估与补偿的基础,未调查导致后续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应依法撤销。
 
实体损害抗辩
 
举证证明因未调查导致权属错认、面积少算、用途误判(如住宅被认定为非住宅),造成补偿差额。
 
引用最高法判例(如(2020)最高法行再4号):未对自建房屋权属、面积调查登记即作出补偿决定,属主要证据不足,应撤销并责令重作。
 
应对被告常见抗辩
 
抗辩1:“已有产权登记无需实地调查”——反驳:产权登记可能存在错误,实地核查是法定校验义务,不可替代。
 
抗辩2:“调查属内部程序,不影响征收合法性”——反驳:调查是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的法定前置程序,直接影响被征收人权益,属可诉行政行为。
 
(五)裁判结果预期
 
确认未实地调查行为违法。
 
撤销征收决定、补偿决定或征地批复,责令限期重新组织实地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行为。
 
判令被告限期履行调查职责并公布结果。
 
支持行政赔偿请求,判令补足补偿差额。
 
三、诉讼操作步骤与实务技巧
 
诉前准备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征收决定、补偿方案、调查登记记录、评估报告、公示照片等,锁定未实地调查的证据。
 
固定房屋现状:对房屋面积、结构、装修、附着物等拍摄视频/照片,委托第三方测绘机构出具测量报告。
 
书面催告征收部门履行调查义务,留存快递单、邮件记录等催告证据。
 
起诉时机选择
 
征收决定阶段:征收决定作出后6个月内起诉,主张程序违法。
 
补偿决定阶段:补偿决定送达后6个月内起诉,聚焦补偿依据不足与结果不公。
 
未履行调查职责: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随时起诉要求履行法定职责。
 
庭审重点攻防
 
围绕“实地调查”的法定性:引用590号令第十五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评估办法相关条款,证明实地调查是强制性义务。
 
对比证据链:以原告的实地测量报告、照片/视频与被告无调查记录或虚假记录形成反差,凸显被告程序违法。
 
强调权益损害:量化因未调查导致的补偿损失(如面积少算、用途误判造成的差额),请求法院支持赔偿或重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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