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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程序违法导致补偿偏低的行政诉讼要点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1-05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程序违法导致补偿偏低的行政诉讼要点
 
征地拆迁中,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补偿数额,而评估程序的合法性是结果公正的前提。实践中,评估机构选定违规、未实地查勘、报告送达与复核程序缺失等问题屡见不鲜,往往导致补偿偏低。被征收人可通过行政诉讼,以评估程序违法为突破口,请求撤销违法补偿决定并重新评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专业分析
 
诉讼主体与起诉期限
 
原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实际使用权人等与补偿决定存在利害关系的主体。
 
被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若征收部门以自身名义实施违法评估相关行为,也可列为共同被告。
 
起诉期限: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经复议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起诉。
 
核心违法点锁定(程序违法是关键)
 
选定程序违法:未组织被征收人协商,单方指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未按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法定方式确定;选定时间早于征收决定作出时间,被征收人身份未明确。
 
实地查勘缺失:未安排注册估价师入户查勘、未拍摄影像资料、未制作查勘记录并经被征收人确认,导致房屋面积、附属设施、装修等漏评误算。
 
报告程序违法:未出具分户评估报告、报告无2名以上注册估价师签字盖章、未依法送达,剥夺被征收人复核与鉴定权利。
 
评估时点与方法违规:评估时点非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未选用市场比较法等法定方法,或参数选取无市场数据支撑,导致价值低估。
 
复核与鉴定程序缺位:未告知复核、鉴定权利,或对复核、鉴定申请推诿拒绝,程序救济通道堵塞。
 
举证责任与证据收集
 
举证规则: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补偿决定合法性负举证责任,需证明评估程序合法;原告需举证证明评估程序违法及补偿偏低的事实(如周边房价数据、漏评项目清单等)。
 
核心证据:征收决定、评估机构选定文件、查勘记录、评估报告、送达凭证、周边同类房屋交易数据、与征收方沟通记录(录音、短信等)、复核与鉴定申请材料及回复等。
 
诉讼请求设计
 
撤销基于违法评估的征收补偿决定;
 
责令被告组织重新选定评估机构并依法重新评估;
 
判令被告按合法评估结果支付差额补偿;
 
确认评估程序违法并要求赔偿因程序违法造成的损失。
 
庭审质证与抗辩重点
 
质证方向:审查评估机构资质、选定程序记录、查勘与报告的形式要件、送达与复核程序的完整性;对被告提交的评估报告,重点指出程序违法导致结果不可采。
 
抗辩要点:针对被告“程序瑕疵不影响结果”的抗辩,强调程序违法直接导致结果不公,无补正余地;针对“评估机构独立评估”的抗辩,指出选定程序违法已破坏中立性基础。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评估机构选定)、第十九条(补偿不低于市场价)、第三十四条(评估机构违法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选定程序)、第十二条(实地查勘)、第十七条(分户报告)、第二十条(复核)、第二十二条(鉴定)等。
 
行政诉讼法》第六条(合法性审查)、第三十四条(举证责任)、第七十条(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案例说法
 
案例:张先生房屋征收案中,县政府单方指定评估机构,且评估机构未入户查勘,评估报告漏评装修与附属设施,补偿明显偏低。
 
诉讼策略:京平律师以评估程序违法为突破口,提交征收决定、评估机构选定文件、房屋实际状况照片、周边房价数据等证据,主张选定程序与查勘程序违法。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评估程序违法,撤销补偿决定,责令县政府组织重新选定评估机构并依法评估,最终张先生获得合理补偿。
 
实操落地建议
 
事前预防:征收启动后,及时申请信息公开,获取评估机构选定记录、查勘与报告等文件,提前固定证据。
 
事中救济:收到评估报告后5日内书面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10日内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为诉讼储备技术依据。
 
诉讼准备:梳理程序违法点,制作证据清单,明确诉讼请求,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提升庭审抗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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