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土地征收行政机关未依法对养殖设施进行补偿的行政诉讼要点
农村土地征收中,行政机关未依法对养殖设施补偿的行政诉讼,核心是先锁定原告资格与被告主体、夯实养殖设施合法性与补偿程序违法证据、明确补偿范围与标准,再通过法定程序主张补正或赔偿,同时严守诉讼时效与举证规则。以下是系统要点梳理:
一、诉讼主体与管辖要点
在诉讼主体认定方面,原告资格需由养殖场经营者,包括个人、合作社或企业,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核心是要能够证明自身对养殖设施享有合法权益,比如提供土地承包合同、养殖备案材料、环评文件等相关证明。适格被告的确定则需区分不同情形,一般情况下为作出征收或补偿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若征收行为是由乡镇政府受委托实施的,应以委托机关为被告;若行政机关未作出补偿决定,则以组织征收工作的政府作为被告。
管辖法院的确定遵循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通常由征收行为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例如涉及省级征地批文的情况,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起诉期限方面,需自知道补偿决定内容或未补偿事实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若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最长保护期为1年,该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二、核心诉讼请求设计
诉讼请求的设计需精准指向权益救济需求,主要包括三类核心主张:一是确认行政机关未依法对养殖设施进行补偿的行为违法,从法律层面界定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二是判令行政机关限期作出或重新作出养殖设施补偿决定,补偿范围需涵盖圈舍、养殖设备、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全部应补偿项目;三是若行政机关的违法不作为或乱作为已无法通过补正方式救济,需判令其支付国家赔偿,赔偿金额应按养殖设施重置成本结合经营损失等实际损失情况计算;同时,可主张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合法性与程序违法的审查要点
(一)养殖设施合法性审查(原告核心举证方向)
养殖设施的合法性是获得补偿的基础,审查需围绕用地合规、养殖资质、经营合法三个核心维度展开。用地合规方面,原告需提供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土地承包或租赁合同、非基本农田证明等,证明养殖设施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及《设施农业用地管理通知》的相关规定。养殖资质方面,需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备案手续、环评文件(包括登记表或报告表)等,佐证养殖活动符合《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经营合法方面,营业执照、纳税记录、存栏清单、经营流水等材料不可或缺,以此证明养殖经营活动符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范。
(二)征收补偿程序违法的常见情形(被告举证责任范畴)
行政机关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存在的程序违法情形,是诉讼中重点审查的内容,常见情形包括五类。一是未严格履行“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原则,未依法公告征收范围、补偿标准,也未组织听证听取养殖户意见。二是评估程序违法,比如未由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共同选定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作出后未依法送达给养殖户,且未告知养殖户享有复核、鉴定的权利。三是补偿范围存在遗漏,未将圈舍、养殖设备、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畜禽贬损等应补偿项目纳入补偿范围。四是补偿标准过低,对养殖设施仅按残值评估补偿,而非按重置成本计算,或补偿标准低于地方同类养殖设施的补偿标准。五是错误认定养殖设施合法性,以“手续不全”为由拒绝补偿或减少补偿金额,比如对仅需备案的设施农用地,违法苛求养殖户提供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证据规则与举证策略
原告作为举证责任的一方,核心需准备三类证据并把握关键举证要点。合法性证据是基础,包括用地、养殖、环评、工商等各类手续,用于证明养殖设施及经营活动的合法性;损失证据需详实,涵盖设施清单、设备购置合同、现场照片或视频、自行委托的评估报告、经营流水、畜禽存栏记录等,以此证明因未依法补偿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程序违法证据则包括征收公告、补偿方案、协商记录、催告或强拆文书等,用于证明行政机关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举证要点上,除了清晰证明设施合法、损失金额及被告程序违法外,对于被告未主动提交的征地批文、补偿方案等关键证据,可申请法院依法调取。
被告行政机关需承担证明其征收、补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核心证据包括四类。一是征地批文、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及征求意见记录,用于证明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及补偿方案的合规性;二是评估机构资质证明、评估报告及送达、异议记录,佐证评估程序及结果的合法性;三是补偿款支付凭证或不予补偿的法律依据,以此证明已依法履行补偿义务或不予补偿具有合法依据。被告需通过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征收补偿行为合法、程序正当且补偿足额到位。
五、补偿范围与标准的司法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养殖设施补偿范围与标准的认定,遵循“公平合理、全面赔偿”的原则,具体涵盖五类核心项目。对于圈舍与固定设施,补偿标准按重置成本法计算,即重新建设同等规模、同等标准养殖设施所需的费用,而非按设施使用后的残值计算。对于可移动养殖设备,补偿范围包括设备拆卸、运输及重新安装的搬迁费用;对于不可移动的养殖设备,则按设备折旧后的价值与报废损失之和计算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通常以养殖户前3年的平均净利润为基础,乘以合理的停产期限,一般为6至12个月,养殖户需提供纳税记录、经营流水等材料佐证净利润情况。畜禽损失方面,补偿包括活体畜禽的搬迁费用、运输过程中的损耗费用,以及因征收导致畜禽批量出售产生的市场贬损差价。此外,还可能包括过渡安置费、搬迁奖励(按地方具体政策执行),部分地区还支持养殖户主张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
六、庭审与裁判要点
庭审过程中的质证重点需精准聚焦,一是审查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包括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范围是否完整;二是核查被告提交的程序证据是否完整,是否能证明其征收补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三是确认原告提交的损失证据与未依法补偿行为之间的关联性,确保损失主张有充分依据。针对养殖设施评估、损失计算等专业问题,可申请评估专家、养殖行业专家出庭,就补偿标准、损失计算方式等发表专业意见,助力法院作出准确认定。裁判倾向方面,法院通常优先判令行政机关补正补偿行为,限期作出或重新作出补偿决定;若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导致无法补正的,则会判令其支付国家赔偿,赔偿金额需保障养殖户“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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