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中村改造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行政诉讼要点
城市更新是推动城市空间结构优化、功能品质提升的重要抓手,而交通影响评价作为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审批的法定前置程序,直接关系到项目实施后区域交通秩序、居民出行安全及公共利益的保障。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在推进城市更新项目时,存在未依法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即作出审批决策的违法情形,不仅破坏了行政程序的合法性,更可能引发区域交通拥堵、安全隐患等一系列民生问题。
明确诉讼主体资格
确定适格原告:原告需与未做交通影响评价的城市更新项目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比如项目周边的房屋所有权人、商户、常住居民等,其日常出行、房产价值、经营活动等可能因项目缺乏交通评估导致交通拥堵、出行安全隐患等问题受影响。此外,相关公益环保组织若关注城市交通公共利益受损,也可依法作为原告起诉。原告需初步证明自身处于项目影响范围内,如提供房产证、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
锁定适格被告:通常依据职能分工确定被告,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由城市更新局牵头审查,自然资源局负责技术指引制定,可将对应牵头或主管机关列为被告;若多个机关共同参与项目审批且均未履行交通影响评价相关职责,可列为共同被告。若行政机关委托下属机构开展工作,因受托机构无独立担责能力,仍以委托机关为被告。
精准制定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需结合行政机关违法情形明确提出,避免模糊表述。一是请求确认违法,若行政机关未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即推进城市更新项目审批,可诉求法院确认该审批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请求责令履行职责,若项目处于规划阶段,可要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限期依法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完善项目规划;三是附带行政赔偿,若因未做交通影响评价,项目建设后引发交通拥堵致商户经营损失、行人因交通设施缺失受伤等,可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明确赔偿金额及计算依据。
全面固定核心证据链
虽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需先提交基础证据支撑起诉,再由行政机关举证反驳。其一为利害关系证据,如房产证、经营台账等,证明自身权益受项目影响;其二为行政机关违法的证据,包括城市更新规划文件、项目审批批复等,证实交通影响评价是项目法定必经程序;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的回复,可证明曾申请行政机关履职却未获回应;还有项目现场交通状况的照片、视频等,佐证因未做评价导致交通秩序混乱等问题;其三为损失关联证据,若提赔偿诉求,需准备医疗单据、经营损失报表等,证明损失与行政机关未依法开展评价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紧扣法律依据与合法性审查焦点
找准法律支撑:除《行政诉讼法》外,可援引专项法规,如《城乡规划法》中关于项目规划需符合交通等公共配套要求的规定;各地出台的城市更新条例及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像湛江市明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同步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并作为报审附件,均可作为诉讼依据。
聚焦审查核心:法院会重点审查行政机关是否负有法定职责,需确认交通影响评价是否为涉案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审批的法定前置程序;同时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比如是否未履行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将评价结果公示等法定程序,若存在未开展评价即审批项目、未将评价结论落实到规划中等情况,均属于程序违法。
把握管辖法院与起诉期限
管辖法院: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案件涉及众多居民利益属于重大群体性案件,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障案件审理公正性。
起诉期限:直接起诉的,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机关未依法开展交通影响评价且推进项目相关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若曾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后两个月内未履行,原告可在该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起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耽误期限的,可依法申请顺延。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




京平拆迁律师公众号
京平拆迁律师维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