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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土地用途变更的行政诉讼要点​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2-19

土地征收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土地用途变更的行政诉讼要点​
 
土地用途管制是我国土地管理体系的核心制度,而土地用途变更则是征地拆迁流程中衔接规划审批、权属登记与补偿安置的关键环节。在征地拆迁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存在未履行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擅自变更批准用途、怠于办理用途变更登记等违法情形,不仅破坏了土地管理秩序,更直接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围绕此类行为展开的行政诉讼,需精准锚定违法情形、厘清主体权责、构建完整证据链,通过司法途径倒逼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既是维护被征收人补偿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规范征地拆迁行政行为、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路径。
 
一、征地拆迁中未依法变更土地用途的核心违法情形
 
征地拆迁中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定逻辑是“规划先行→农转用审批→征地批准→用途变更登记→补偿到位”,常见违法情形集中在程序缺位、职权滥用、履职消极三类:
 
集体土地征收中“农转用”前置程序缺失:征收农用地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如永久基本农田转用未报国务院批准、一般农用地转用未报省级政府或授权机关审批),直接推进征收与建设,属于“未批先转”的严重违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例如某县征收集体耕地用于工业项目,未取得农转用批文即发布征收公告、签订补偿协议,后续也未补办审批,导致被征地农户无法完成权属注销与后续权益登记。
 
批后擅自变更批准用途:征地获批后,行政机关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擅自将公共利益用途(如保障性住房)改为商业开发,或工业用地改为住宅用地,且未重新履行规划审查、出让合同变更、出让金调整等手续(《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此类行为常伴随补偿标准不合理、规避监管等问题,直接损害被征收人权益。
 
未依法办理用途变更登记与权属衔接:征收完成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不动产登记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导致被征收人无法完成权属注销、新证办理,或因用途登记不一致影响补偿款发放、后续资产处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不作为导致用途变更滞后:被征收人或相关主体申请办理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登记,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受理或不答复,导致权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属于行政不作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二、征地拆迁场景下的诉讼主体与利益关联强化
 
原告资格的场景化认定: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合法承租人、抵押权人等,因征地中未依法变更用途导致补偿偏低、权属手续无法办理、经营权益受损的,均具备原告资格。例如国有土地厂房所有权人因征收后未完成工业用地转商业用地变更,导致补偿评估按原用途计算,损失土地增值收益的,可作为原告起诉。
 
适格被告的精准锁定: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告通常为省级以下政府(负责征地审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转用审批与登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告多为市、县级政府(主导征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用途变更监管)、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变更登记)。若涉及多部门协同违法(如规划部门违规调整规划、审批部门越权批准),可列为共同被告。
 
利害关系的实质化证明:需重点证明“用途变更违法→权益受损→因果关系”,例如提交征地批复、原土地用途证明、补偿协议(显示按原用途补偿)、规划文件(证明实际用途与批准用途不符)等,强化原告与被诉行为的直接利害关联,避免因主体资格争议被驳回起诉。
 
三、诉讼请求与征地补偿的联动设计
 
征地场景下的诉讼请求需紧扣补偿权益,避免诉求孤立,建议采用“组合式诉求”:
 
基础诉求:确认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土地用途变更的行为违法(如未办农转用审批、擅自变更批准用途)。
 
履职诉求:判令被告限期履行农转用审批、用途变更登记等法定职责。
 
补偿/赔偿诉求:若因用途变更违法导致补偿标准偏低、土地增值收益损失、经营损失等,一并请求判令被告按变更后用途重新核算补偿款、支付赔偿金(《国家赔偿法》第四条)。例如某企业厂房被征收,因行政机关未将工业用地转商业用地,补偿按工业用途计算,可诉求按商业用途重新评估并补足差额。
 
辅助诉求:撤销违法的用途变更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合法的变更行为等,适配不同违法情形。
 
四、征地拆迁场景的核心证据体系构建
 
征地案件证据需聚焦“征地程序+用途变更违法+损失关联”,形成完整证据链:
 
征地基础证据:征地批复、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等),证明征地项目的合法性与用途规划。
 
用途变更违法证据:无农转用批文的证明、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的规划文件、出让合同未变更的记录、行政机关拒绝办理变更登记的回执、沟通记录(如申请函、答复意见)等,锁定违法事实。
 
损失与因果证据:土地评估报告(对比原用途与变更后用途的价值差异)、补偿协议/决定(显示补偿标准)、经营收入凭证、权属证书(证明原权利状态)等,证明因未依法变更用途造成的具体损失及因果关系。
 
程序违法证据:征地中未履行“两公告一登记”、未听取被征收人意见、未组织听证等程序瑕疵证据,可辅助证明用途变更行为的违法性。
 
举证责任分配:原告承担“利害关系+行为存在+受损事实”的初步举证;被告需证明用途变更行为合法(如审批权限合规、程序完整、适用法律正确),无法举证则推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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