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的行政诉讼要点
在旧厂房征收的行政程序中,土地使用权收回环节是衔接征收行为与权益保障的核心节点,其合法性直接关系到土地使用权人、厂房所有权人等主体的切身利益。实践中,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土地使用权收回法定程序的情形时有发生,不仅破坏征收秩序的规范性,更易引发行政争议。此类纠纷进入行政诉讼阶段后,需围绕主体资格、程序合法性、举证责任等关键要点展开维权,厘清司法审查的核心逻辑,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征收行为回归法治轨道。
诉讼主体与管辖认定
原告资格:旧厂房的土地使用权人、厂房所有权人是核心原告。此外,通过租赁、承包等方式合法占有使用厂房及土地的主体,或厂房抵押权人等与土地使用权收回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主体,若权益受损也具备原告资格。起诉时需提交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抵押合同等证明利害关系的材料。
被告确定:一般以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相关行为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被告;若征收主导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街道办等机构参与实施且存在违法情形,可将其列为共同被告。若存在委托情形,则追加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管辖法院:通常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案件涉及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方便法院核查土地及厂房的实际情况。
诉讼时效精准把握
原告需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否则可能丧失胜诉权。若已知晓行政机关未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自知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若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起诉期限从原告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算,但从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另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举证责任合理分配
此类诉讼遵循行政诉讼举证规则,同时结合土地收回的特殊性分配责任。其一,被告需对自身行为合法性举证,比如提交证明收回土地符合公共利益、已履行法定程序的证据,若无法证明则需承担败诉后果。如在宣懿成等 18 人诉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案中,被告未说明收回土地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最终被认定行政行为违法。其二,原告需举证证明自身享有土地相关合法权益,如土地使用证、厂房产权证明等;若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还需提交曾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收回相关法定职责的证据,如申请书及邮寄凭证等;若主张损失,需提供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明损失的材料。
诉讼请求明确具体
原告可结合实际情况组合提出诉讼请求,确保诉求可执行。一是确认违法之诉,若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听证、补偿等程序就收回土地,可请求法院确认该收回行为违法;二是赔偿之诉,若因行政机关违法收回行为导致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搬迁损失等,可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赔偿;三是特殊情形下的诉求,若收回行为因涉及公共利益不宜撤销,可请求法院确认行为违法,同时责令行政机关限期履行补偿义务。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要点
法院会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审查行政机关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合法性,这也是诉讼的核心争议点。在实体上,审查收回土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公共利益、实施城市规划等法定情形,且是否按规定制定合理补偿标准。在程序上,重点核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流程,比如是否提前发布收回公告、是否听取原告陈述申辩、是否组织听证、是否遵循 “先补偿后收回” 原则等。像某区政府因土地闲置收回土地时,未送达公告且未保障相对人听证权,最终其收回公告被法院撤销。
法律依据精准适用
诉讼中需援引对应法律法规支撑诉求,比如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主张行政机关收回土地缺乏法定情形或未履行补偿义务;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强调 “先补偿、后搬迁” 原则,指出行政机关未补偿即收回土地的违法性;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款主张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要求行政赔偿等,以此增强诉求的合法性与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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