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地拆迁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职工安置方案的行政诉讼要点
在征地拆迁中,行政机关未依法制定或履行职工安置方案的行政诉讼,核心是先锁定适格主体与可诉标的,再以“利害关系—违法性—损失与因果”构建证据闭环,选择履行之诉/确认违法之诉/行政协议之诉推进,并严守起诉期限、管辖与复议前置等程序要求,同时区分国有与集体土地征收的差异,避免程序失权与举证不足。
一、主体适格判定(起诉的前提)
原告:企业(被征收人,承担职工安置的法定与约定责任)、职工(与安置直接利害关系,如岗位灭失、社保断缴、未获经济补偿)、工会/职代会(经授权代表职工起诉)。职工需证明与安置方案的直接关联,如劳动合同、工龄、社保记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被告:通常为作出征收决定、批准/发布安置方案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部门(自然资源、住建、人社、征收办)可列为共同被告或单独被告(看谁具体负责安置)。委托实施的,以委托机关为被告,避免错列被告被驳回。
二、可诉标的与诉讼请求(精准锁定争议)
可诉标的
安置方案本身(内容违法,如标准低于法定、遗漏社保/就业/经济补偿;程序违法,如未公告、未听证、未征求职工/企业意见)。
不作为(未制定、未公告、未组织听证、未落实安置措施,如社保转移/补缴、就业培训、过渡费发放)。
不履行法定职责(未办理社保接续、未提供就业岗位、未支付经济补偿/过渡费)。
行政协议违约(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职工安置条款未履行,如逾期支付补偿、未落实社保)。
典型诉讼请求(择一或组合)
确认被告未依法制定/公告/听证/履行职工安置方案的行为违法。
判令被告限期制定并公告合法的职工安置方案,组织听证,落实社保补缴、经济补偿、就业培训等措施。
撤销违法的职工安置方案,责令重新作出。
判令被告履行行政协议中关于职工安置的条款,支付经济补偿、过渡费、补缴社保等。
判令被告赔偿因未安置造成的损失(工资损失、社保断缴、失业金申领失败、再就业成本等)。
三、起诉期限与管辖(程序不能错)
起诉期限:直接起诉一般为知道/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不作为案件自履行期限届满起6个月;经复议后起诉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复议逾期不作决定的自复议期满起15日。需固定“知道/应当知道”的时间点,如有不可抗力、被误导等正当理由,可申请延长起诉期限。
管辖法院:一般由涉案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标的额大、社会影响广的重大复杂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跨区域管辖的按当地法院指定办理。
四、证据收集与举证责任(胜诉关键)
被告举证: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事实依据(如征收决定、审批文件)、法律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程序材料(公告照片、听证笔录、送达回证、会议纪要)。
原告举证
利害关系:劳动合同、工龄证明、社保缴费记录、工资流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申请履职:书面申请(函件、邮寄凭证、签收记录)、沟通记录(邮件、短信、会议纪要、录音录像)。
违法性:方案未公告、未听证、内容违法的证据(如公告缺失、听证未组织、标准低于法定)。
损失与因果:工资损失凭证、社保断缴记录、失业证明、再就业培训费用、医疗/养老待遇受损证明,证明损失由被告未安置造成。
证据清单(必备):征收决定、安置方案、公告、听证笔录(如有);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工资流水;书面申请履职的函件及邮寄/签收记录;沟通记录;损失凭证。
五、程序要点与风险防控
复议前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争议,部分地区规定需先复议后起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般可直接起诉。起诉前先核查当地规定与最高院判例,避免因未复议被驳回。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如安置方案依据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违法,可在诉讼中一并请求法院审查该文件的合法性(行政诉讼法第53条),提高胜诉概率。
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因未安置导致生活困难、社保断缴的,可申请先予执行(如先支付部分补偿、补缴社保),但需提供担保并证明紧急性。
调解与和解:行政诉讼中可申请调解,适合就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履行期限等达成一致的情形,缩短周期、降低执行风险。
执行与监督:判决生效后被告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向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投诉,推动履行。
六、国有与集体土地征收的差异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政府负责,征收部门实施;职工安置通常纳入征收补偿方案,涉及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过渡费、社保接续、经济补偿等;一般可直接起诉,无需复议前置。
集体土地征收: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需公告、听证,报有权机关批准;职工安置常与集体经济组织、企业搬迁结合,涉及就业培训、社保衔接、土地补偿费分配;部分地区规定需先复议后起诉,起诉前需核查当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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