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地拆迁的行政讼诉中对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为的完善建议
在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常存在层级监督虚化、自查纠错被动、监督流程不规范等问题。结合诉讼中暴露的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混乱等典型矛盾,可从层级监督、自查纠错、流程规范、联动保障等方面完善内部监督行为,具体建议如下:
强化层级监督的刚性约束,筑牢纵向管控防线
建立专项备案审查制度: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要求,明确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征地补偿标准界定、强拆程序审批、特殊建筑补偿认定等影响被征收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行为及相关法律解释,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上级机关定期开展专项核查,一旦发现与上位法冲突、损害被征收人利益的内容,立即责令限期纠正,并将整改情况纳入下级机关年度考核。
推行跨区域交叉督查机制:针对征地拆迁中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由省级行政机关牵头,组织不同区域的监督力量开展交叉督查。重点核查诉讼中高频出现的违规审批、补偿款核算造假等问题,督查结果直接上报省级政府,避免督查流于形式,确保对下级机关的监督独立性。
健全自我纠错机制,推动主动规范履职
设立诉讼中的即时自查通道:行政机关在收到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传票后,需由法制部门牵头,针对原告诉求涉及的征收程序、补偿依据、裁量标准等开展专项自查。若发现自身存在乡镇政府擅自制定补偿方案、超越权限实施强拆等问题,应主动撤销或变更原行政行为,并及时与原告沟通。即便原告不撤诉,也需将自查及整改情况提交法院,作为司法裁判的参考。
完善过错追溯与问责制度:将行政诉讼败诉结果与内部问责直接挂钩。若因行政机关内部人员滥用职权、程序违规等导致败诉,需区分直接责任与监督责任,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绩效降级等处分;若涉及补偿款挪用、恶意曲解政策等严重情形,还需移交纪检部门处理。同时将败诉率、纠错整改率纳入拆迁部门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考核核心指标,倒逼其主动规范行为。
规范监督流程与信息管理,提升监督透明度
固化监督全流程书面记录:要求行政机关对征地拆迁的关键环节,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协议审批、强拆前催告等,均形成完整的书面档案。在诉讼过程中,若涉及监督行为的合法性争议,需能提供完整的审批文件、核查记录、沟通纪要等材料。这既便于法院审查,也为内部监督留存追溯依据,避免口头解释前后矛盾的问题。
扩大监督相关信息公开范围:除法定保密内容外,主动公开征地拆迁项目的监督主体、监督流程、自查结果等信息。例如在补偿款核算环节,公开内部复核流程及复核人员;在强拆审批环节,公开上级机关的监督意见。通过公开接受被征收人监督,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诉讼争议,同时也倒逼内部监督规范开展。
搭建专业化监督体系,提升监督能力与精准度
组建专项监督队伍:选拔具备征地拆迁法律法规知识、审计能力的专业人员,组建专门的内部监督队伍。司法行政部门定期联合法院开展培训,针对诉讼中常见的监督过失,如对评估机构违规操作监管不力、征收资金监管缺位等问题,通过案例剖析讲解监督要点,提升监督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
建立典型案例指引机制:行政机关定期收集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中的典型案例,梳理其中涉及内部监督漏洞的共性问题,如补偿标准审批流程缺失、强拆指令下达无书面记录等,形成内部监督指引手册。要求各级拆迁相关部门对照案例开展常态化自查,提前规避同类违法违规风险。
构建内外部联动监督桥梁,强化监督实效
搭建府院联动沟通平台:由政府法治部门牵头,与法院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法院可定期向行政机关通报征地拆迁诉讼中反映的共性监督问题,行政机关则可就拆迁政策适用、裁量基准等问题提前与法院沟通。例如在重大拆迁项目启动前,共同研讨补偿标准的法律适用口径,从源头减少因政策解读偏差导致的监督问题。
衔接检察监督与内部整改:对检察机关针对征地拆迁发出的检察建议,行政机关内部需建立专门的台账管理。明确整改责任部门、整改时限,并将整改情况同步反馈给检察机关。若检察建议涉及内部审批违规、补偿款克扣等问题,整改完成后还需组织专项复查,确保检察建议推动内部监督漏洞的实质性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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