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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厂房征收中行政机关未依法处理草原使用权的行政诉讼要点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1-26
编辑:伊恩
 
旧厂房征收中行政机关未依法处理草原使用权的行政诉讼要点
 
旧厂房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未依法处理土地上草原使用权问题的行政诉讼,需牢牢把握“权属先行、程序核心、权责清晰、证据支撑”的核心逻辑,重点围绕起诉前提、诉讼主体、请求类型、程序审查、时效要求及证据收集六大关键维度展开,确保诉讼主张合法有据、精准高效。
 
一、权属与利害关系认定:起诉的核心前提
 
行政诉讼的提起首先需证明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合法利害关系,而利害关系的核心在于草原使用权的合法归属,这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基础门槛。
 
从权属证明来看,原告需提供直接的权属凭证,如草原使用权证、草原承包经营合同、使用权流转协议等,若涉及历史使用情况,还需补充缴纳草原使用相关费用的凭证、当地基层组织出具的使用证明等材料,形成完整的权属链条,证明自身是合法的草原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者。若旧厂房建设时已办理草原使用相关审批手续,该审批文件也需作为权属合法性的重要佐证。
 
在范围界定方面,需明确旧厂房占地是否纳入草原划定范围,尤其是是否属于基本草原。根据《草原法》规定,基本草原原则上禁止占用,因特殊项目确需占用的,需经过更为严格的专项审批程序,若行政机关未履行该程序即实施征收,违法性更为明显。原告可通过调取当地草原保护规划、林草部门出具的草原范围界定文件等,确认征收土地的草原属性及具体类别。
 
对于非直接使用权人,如旧厂房的承租人、联营方等,若因行政机关未处理草原使用权问题导致其经营损失,需提供租赁协议、联营合同、收益分配证明等材料,证明自身与草原使用权处理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以利害关系人身份提起诉讼。
 
二、被告确定与管辖法院:诉讼的程序入口
 
精准锁定被告主体与管辖法院,是确保诉讼程序顺利推进的关键,避免因主体错误或管辖不当导致案件被驳回。
 
被告的确定需根据被诉行政行为的具体实施主体区分。若涉及草原征占的审核批准行为,因征占草原70公顷以上由国家林草局审核,70公顷及以下由省级林草部门审核,实施审核行为的县级以上林草部门即为被告;若涉及征收实施行为及补偿安置事宜,自然资源部门、政府设立的征收办等征收实施机关,或法定的补偿义务机关应列为被告;若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相关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应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实践中,若存在多个行政机关协同实施征收且均未依法处理草原使用权问题,可将相关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管辖法院的确定遵循“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一般由被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涉及基本草原征收、征收面积较大或社会影响重大的复杂案件,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若案件同时涉及林草部门的审核行为和自然资源部门的征收行为,可选择任一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被诉行为的核心性质确定主要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需特别注意复议前置问题,多数草原使用权征收相关争议可直接提起诉讼,但如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先申请行政复议的,需先经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若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可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三、诉讼请求与类型:权利主张的核心内容
 
诉讼请求的设定需结合行政机关违法情形的具体表现,明确诉讼类型,既要主张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也要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诉求模糊或遗漏关键主张。
 
履职之诉是常见类型,主要针对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如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草原征占审核义务、针对草原使用权作出补偿决定、与原告签订草原使用权补偿协议、依法收缴并规范使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等。若原告已向行政机关提交履行职责的申请但未获答复或被拒绝,该诉求更具针对性。
 
补偿之诉是权益维护的核心,原告可主张的补偿范围包括草原使用权本身的价值补偿、草原上旧厂房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因征收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安置费用等。需注意的是,草原补偿费的支付对象为合法承包经营者,若行政机关在无承包经营者的情况下违规收取或未向承包经营者支付,均可通过该诉求主张权利。
 
撤销之诉适用于行政机关已作出相关行政行为但存在违法情形的情况,如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草原征占审核批复、违法的征收决定、不合理的补偿决定等,前提是该行政行为已实际作出且对原告权益产生影响。
 
赔偿之诉可与上述诉求一并或单独提起,针对行政机关违法征收、未依法处理草原使用权导致原告直接财产损失的情形,需明确损失的具体范围并提供相应证明,如因违法拆除导致的设备损坏、因未及时补偿导致的资金占用损失等。
 
此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配套诉求,如要求被告公示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收缴金额及使用情况、责令被告履行草原生态修复义务、若涉及临时占用草原,要求被告在临时占用期满后退还土地并恢复植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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