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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项目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智慧城市建设的行政诉讼要点​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1-25

城市更新项目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智慧城市建设的行政诉讼要点​
 
城市更新项目中,针对行政机关未依法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提起行政诉讼,核心逻辑在于精准锚定行政机关的法定或约定义务,明确诉讼主体资格与适格被告,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具体可行的诉讼请求,并依托完整证据链完成举证,重点围绕行政机关不作为、程序违法或建设标准不达标等情形展开,最终实现促使行政机关履职、补救违法行为或获得损失赔偿的诉讼目标。以下从关键维度展开详细阐述:
 
一、义务锚定:诉讼胜诉的核心前提
 
行政机关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的义务来源是诉讼主张的根基,需从法定职责与约定义务两个层面精准梳理,同时固定完整证据链条:
 
(一)法定职责的界定
 
法定职责主要源于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规定,具体涵盖规划编制、设施建设、数据管理等多个环节。例如,在规划层面,行政机关需将智慧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及智慧城市专项计划;在设施建设层面,需按照行业技术标准推进市政设施智能化改造、物联感知体系建设等;在数据管理层面,数据主管部门负有统筹公共数据平台建设、推动数据共享汇流的法定职责。此外,像《南京市城市数字治理若干规定》这类地方规范性文件,明确了数据主管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在智慧城市建设中的具体职责,可作为法定职责的直接依据。
 
(二)约定义务的梳理
 
约定义务多源于行政机关与相关主体签订的合同或作出的行政承诺,常见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特许经营协议、PPP项目协议及项目批复文件中。例如,部分城市更新项目的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行政机关需监督项目主体完成智慧管网、智能监测平台等设施建设,并同步组织验收;项目批复文件中可能明确智慧化建设的具体内容、工期节点及验收标准,这些约定均构成行政机关的义务内容。
 
(三)核心证据清单
 
为证明义务存在,需收集的核心证据包括:规划文本(含智慧城市建设相关条款)、各类合同及协议原件、项目批复/核准文件、行业技术标准(如物联感知设备技术规范)、智慧城市专项行动计划,以及后续向行政机关提交的书面履职申请及回执等,确保义务内容可查、可证。
 
二、诉讼主体确定:明确原被告资格边界
 
行政诉讼对主体资格有严格要求,需分别明确原告的适格性与被告的精准锁定:
 
(一)原告资格的认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原告需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即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智慧城市建设义务对其合法权益造成实际影响。常见适格原告包括: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人、运营方(因项目智慧化不达标导致工期延误或运营收益受损)、物业权利人(因智慧化设施缺失影响房产价值或使用功能),以及受项目影响的企业、商户等。原告需提供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包括:项目投资协议、运营合同、不动产权属证书、损失计算依据等,以证明自身权益与行政机关义务履行直接相关。
 
(二)适格被告的锁定
 
被告的确定遵循“谁作出行政行为、谁承担责任”的原则,需结合行政机关职责分工精准识别。城市更新项目中涉及智慧城市建设的职责分散于多个部门,例如:发改部门负责项目智慧化建设的立项审批,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智慧化要求纳入规划,住建部门负责智慧化建设的施工监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数据平台建设与数据共享监管。若涉及行政复议,需根据复议结果调整被告: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列原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仅列复议机关为被告。实践中需通过梳理项目审批流程、职责分工文件等,明确直接负责义务履行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三、程序要点:起诉期限与前置程序把控
 
行政诉讼的程序要求严格,起诉期限与前置程序的把控直接影响诉讼能否被法院受理,需重点关注以下规则:
 
(一)起诉期限的计算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直接起诉的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机关未履行义务之日起6个月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原告先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职申请,根据第4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后2个月内未履职的,原告可起诉;若存在紧急情况(如智慧消防设施缺失危及公共安全),则不受2个月履职期限的限制,可直接起诉。需注意,起诉期限的起算点需结合证据固定,例如通过政务平台提交履职申请的,以申请提交成功的时间为起算依据;通过EMS邮寄的,以行政机关签收时间为准。
 
(二)前置程序的履行
 
部分情形下需履行复议前置程序,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该类行政行为不服需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原告必须先经复议程序,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例如,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争议的,部分地区规定需先经行政复议。此外,无论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建议原告先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履职申请并留存完整痕迹,例如通过EMS邮寄并注明“关于要求XX机关履行XX智慧城市建设职责的申请”,保留邮寄回执及妥投证明,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起诉资格。
 
四、诉讼请求与事实依据:精准表达核心主张
 
诉讼请求是法院审理的核心方向,需具体、明确且具有可执行性,同时依托清晰的事实依据支撑,避免空泛主张。
 
(一)典型诉讼请求的设计
 
结合实践场景,常见诉讼请求包括:1.履职类请求:责令被告在XX期限内推进XX智慧化设施(如智慧管网、城市运行智能中枢)的建设与验收;2.确认违法类请求:确认被告未按规划要求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的行政不作为违法;3.撤销类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降低智慧化建设标准的批复文件;4.补救类请求:责令被告限期整改已建成但未达标的智慧化系统(如数据共享平台未实现跨部门联通);5.赔偿类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因未履职导致的经济损失(如工期延误产生的额外成本、运营收益减少额等)。需注意,请求内容需量化,例如“责令被告在3个月内完成智慧消防监测系统的安装与验收”,而非“要求被告推进智慧消防建设”。
 
(二)事实与理由的阐述逻辑
 
事实依据需围绕“义务存在—被告未履职—原告受损”的逻辑展开:首先,明确被告负有涉案智慧城市建设的法定或约定义务(引用规划、合同、法规条款);其次,举证证明被告未履行义务的具体情形(如未监督施工、未组织验收、擅自降低标准等);再次,说明被告行为存在程序违法(如未公示智慧化建设方案、未组织专家评审、未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最后,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因被告未履职遭受的具体损失及因果关系(如工期延误证明、财务损失报表等)。法律依据方面,需精准引用《行政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地方智慧城市建设相关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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