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中村改造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行政诉讼要点
城中村改造中,行政机关未依法开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行政诉讼,核心逻辑在于精准锁定可诉行政行为、明确诉讼主体与管辖范围、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出具体诉求,并围绕地下空间开发“规划—供地—许可—施工—验收—登记”全流程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同时配套完善证据体系与赔偿/补偿主张,形成完整的权利救济链条。
一、原告资格与利害关系:起诉的核心门槛
行政诉讼起诉的首要前提是原告具备合法资格,核心判断标准为“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合法权益受到实际影响”。实践中,具备原告资格的常见主体包括地下空间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项目开发企业、相邻权人及被征收人等。
为证明利害关系,需重点准备以下证据:一是权属类证明,如地下空间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协议等;二是权益关联类材料,如城中村改造合作协议、征收补偿协议、规划条件通知书等;三是损害关联类证据,如相邻权受影响的证明(如地下施工导致的房屋沉降检测报告、噪音震动监测数据、采光通行受阻的现场记录等)。需特别注意,泛化的“公共利益受损”主张通常不被法院支持,必须聚焦自身特定合法权益的损害,如财产价值贬损、经营收益减少、居住安全受威胁等具体情形。
二、被告确定与管辖法院:诉讼的程序基础
(一)被告的精准锁定
遵循“谁作出行政行为,谁为被告”的基本原则。城中村改造中,涉及地下空间开发的行政机关通常包括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规划、供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人民防空部门(负责人防审批)等。若存在联合审批、职权交叉或委托执法情形,应直接列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若无法明确主导机关,可先列初步判断的责任机关,并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追加必要共同被告。实践中常见的“职责交叉导致被告难确定”问题,可通过查询行政机关“三定方案”、审批流程签字记录、官方公示文件等方式核实责任主体。
(二)管辖法院的选择
因地下空间属于不动产,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涉及地下空间规划许可、权属登记、征收补偿等行政行为的诉讼,优先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不直接涉及不动产权属的行政行为(如施工安全监管),可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行政行为作出地法院管辖。需警惕“管辖错误导致起诉被驳回”的风险,起诉前应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确认所在地法院,必要时在起诉时附不动产位置说明,明确管辖依据。
(三)前置程序的审查
多数涉及地下空间开发的行政诉讼可直接起诉,但需注意法律、法规规定的复议前置情形(如部分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若存在复议前置要求,未经过行政复议直接起诉的,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因此起诉前需核查被诉行政行为对应的法律规定,确认是否存在复议前置义务。
三、起诉期限与受案范围:诉讼的时效与标的
(一)起诉期限的把控
起诉期限是行政诉讼的“时效红线”,超过期限起诉的,法院将驳回起诉。具体期限区分以下情形:直接起诉的,一般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个月;经行政复议后起诉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若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最长保护期限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20年(不动产案件)。实践中,被告常以“原告超期起诉”抗辩,此时需由被告举证证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时间;若原告因被告未依法公示、未送达文书等原因无法及时知晓,可主张起诉期限从实际知晓之日起算,或申请法院扣除因客观原因耽误的期限。
(二)可诉行政行为的界定
行政诉讼仅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可单独起诉,但可在诉讼中一并请求法院审查其合法性。城市更新地下空间开发中,常见的可诉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规划条件设定及变更、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决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人防工程审批、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权登记等;此外,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如对地下空间未批先建行为不查处、不受理开发许可申请、不履行补偿职责等)也属于可诉范围。需避免将“政策意见”“内部审批流程”等不可诉行为作为诉讼标的,确保诉讼标的为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合法性审查:诉讼的核心审理内容
法院审理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需围绕“职权、事实、法律、程序”四个维度展开,结合地下空间开发的特殊要求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职权依据审查
核查行政机关是否具备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是否存在越权(如非规划部门作出规划许可)、滥用职权(如违反规划强制性标准审批)或超越层级权限(如区级机关作出市级权限的供地决定)情形。例如,地下空间人防工程审批必须由人防部门作出,自然资源部门无权替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出让需符合市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区级机关不得擅自批准。
(二)事实证据审查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无证据支撑则视为违法。审查重点包括:地下空间开发是否经过地质勘察、水文条件评估、安全风险评估;规划许可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地下空间专项规划;供地审批是否核实开发企业资质、资金实力及项目可行性;人防审批是否核查防空地下室配建标准及易地建设条件;竣工验收是否有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人防工程验收文件等。实践中,“未批先建”“验收缺失关键材料”等情形均属于事实证据不足,可直接主张行政行为违法。
(三)法律适用审查
核查行政机关是否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未适用强制性规定”等问题。核心适用法律包括《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人民防空法》《行政许可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例如,地下空间开发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法》中“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未取得规划许可即批准施工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人防工程未按规定配建且未办理易地建设审批的,违反《人民防空法》相关规定,审批行为无效。
(四)法定程序审查
程序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的必要条件,地下空间开发涉及公共安全、相邻权益,程序要求更为严格。重点审查:是否履行公示义务(如规划方案、供地方案在项目所在地及官方网站公示);是否保障利害关系人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如涉及相邻权的,是否书面告知并听取意见);是否依法组织听证(如规划变更影响重大公共利益或多数人权益时);审批流程是否倒置(如先发放施工许可再办理规划许可、未验收即办理不动产登记);文书送达是否合法(如许可决定书是否依法送达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实践中,“未公示即审批”“未听证即变更规划”等程序瑕疵,常成为认定行政行为违法的关键依据。
五、举证责任与证据策略:胜诉的关键支撑
(一)举证责任分配
行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需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法律依据及程序记录,若逾期不提供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合法性,视为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法院将判决撤销或确认违法。原告的举证责任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起诉时证明自身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如权属证明、相邻权受损证据);二是起诉行政不作为时,证明已向行政机关提出合法申请且行政机关未履职(如申请材料、邮寄回执、沟通记录);三是主张行政赔偿或补偿时,证明损害事实、行政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损失金额(如财产损失清单、修复费用票据、评估报告)。
(二)核心证据清单
原告需围绕诉讼主张构建完整证据链,核心证据包括:1.主体资格证据: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开发合作协议、征收补偿协议等;2.行政行为证据:被诉行政行为的书面文书(如许可决定书、审批通知书)、官方公示截图、送达回执等;3.合法性异议证据:规划文本(证明审批违反规划)、地质勘察报告(证明开发条件不具备)、听证记录缺失证明(证明程序违法)、监管记录(证明行政不作为)等;4.损害赔偿证据:财产损失照片/视频、维修费用发票、租金损失证明、司法鉴定报告(如造价评估、安全检测)等。对于无法自行获取的证据(如行政机关内部审批记录、验收档案),可在起诉后向法院提交《证据调取申请书》,申请法院依法调取。
(三)证明妨碍的应对
若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如被告未保存审批档案、拒绝提供关键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可合理推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例如,被告未依法保存地下空间竣工验收档案,导致原告无法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法院可推定竣工验收存在违法情形。此时原告需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持有该证据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遭拒的回执、法院调取证据时被告称档案丢失的书面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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