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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项目中行政机关未依法保护历史建筑的行政诉讼策略解析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1-18

城市更新项目中行政机关未依法保护历史建筑的行政诉讼策略解析
 
在城市更新拆迁领域,行政机关未依法保护历史建筑的行政诉讼,需结合拆迁流程中审批、施工、补偿等关键环节,明确诉讼各方主体、固定核心证据、选对诉讼路径,并精准提出诉讼请求。以下是结合拆迁场景的专业分析和策略拆解:
 
精准锁定诉讼主体,筑牢起诉基础
 
拆迁场景中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协同推进,需依据未履职行为的具体环节确定原被告,这是诉讼成功的前提。
 
明确原告资格:一方面是利害关系主体,比如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拆迁区域内依赖历史建筑风貌经营的商户,以及长期居住在周边、受历史建筑风貌影响的居民;另一方面是公益诉讼主体,若行政机关未履职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检察院可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例如拆迁中某百年民居被违规破坏,居住在此的居民或当地文物保护组织均有原告资格。
 
确定适格被告:根据拆迁中不同行政职责确定被告。如自然资源部门违规核发包含历史建筑区域的拆迁规划许可证,该部门为被告;住建部门未制止拆迁单位对历史建筑的破坏性施工,可列为被告;区政府在统筹拆迁项目时未落实历史建筑保护措施,也可作为被告。若存在多个部门协同不作为,可将相关部门列为共同被告。
 
全面收集关键证据,夯实诉讼核心
 
拆迁场景下证据易随施工流失,需针对性收集三类核心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行政机关未履职及与历史建筑受损的因果关系。
 
历史建筑自身价值及受损证据:先收集历史建筑的认定文件、挂牌保护记录等,证明其属于受保护范畴;再通过照片、视频固定拆迁中建筑本体破损、构件丢失等现状,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损害评估报告,明确建筑受损程度和修复成本。比如拆迁中施工机械撞坏历史建筑的雕花梁柱,需及时拍摄现场视频并留存施工机械作业痕迹照片。
 
行政机关未履职的证据:重点收集拆迁审批环节的违规文件,如未附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拆迁许可文件;还有履职不作为的记录,如向文物部门提交历史建筑保护异议后未获答复的书面记录、要求拆迁单位停工保护历史建筑却无后续监管的证据等。若行政机关未组织专家对历史建筑拆迁影响进行评估论证,相关书面证明也需留存。
 
拆迁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证据:收集拆迁项目施工日志、进度安排等,证明历史建筑受损发生在拆迁施工期间;同时获取行政机关未制止违规施工的现场执法记录,或未下达整改通知的文件,以此证明正是行政机关未履行监管、制止等职责,导致拆迁行为持续损害历史建筑。
 
科学选择诉讼路径,提升维权效率
 
结合拆迁项目推进的紧急程度和损害情况,可选择直接诉讼或复议前置后诉讼的路径,确保维权及时有效。
 
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若历史建筑正面临紧急拆迁风险,利害关系人可在知道行政机关未履职之日起6个月内,向被告所在地法院直接起诉。诉讼请求可包括判令行政机关责令拆迁项目停工、履行保护职责,如组织修缮历史建筑等。例如拆迁中发现施工单位即将拆除某历史院落,可立即起诉并申请法院先予执行停工。
 
先复议后诉讼:对行政机关的审批类行为不服时,可优先申请复议。如对区住建部门核发的拆迁方案中未包含历史建筑保护内容有异议,可向市住建部门或区政府申请复议。若对复议决定不服,需在收到决定书后15日内起诉;若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可在复议期满后15日内起诉。该路径适合需先纠正违规审批行为以阻止后续损害的情形。
 
明确诉讼请求与法律依据,提高胜诉概率
 
诉讼请求需结合拆迁场景的特殊性,搭配对应的法律依据,确保诉求合法且具有可执行性。
 
核心诉讼请求设计:一是履职之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如撤销违规的拆迁许可、责令拆迁单位采取保护措施、组织历史建筑修缮等;二是赔偿之诉,若历史建筑已因拆迁受损,可主张行政赔偿,要求赔偿修复费用、因建筑受损导致的经营损失等;三是确认违法之诉,若行政机关的拆迁审批行为或监管不作为违法,可请求法院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为后续索赔奠定基础。
 
关键法律依据支撑:除《行政诉讼法》中履职之诉、行政赔偿等相关规定外,还可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该条例明确禁止擅自拆除历史建筑,行政机关有审批和监管职责;同时引用《城乡规划法》中关于拆迁项目需兼顾历史建筑保护的条款,以此论证行政机关行为的违法性。例如依据条例中“迁移、拆除历史建筑需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主张行政机关未经批准默许拆迁的行为违法。
 
衔接后续程序,保障诉讼效果落地
 
诉讼过程中需关注程序衔接,避免因流程疏漏导致维权受阻,同时借助多重监督保障判决执行。
 
重视立案与审理中的衔接:法院立案后,若历史建筑仍面临持续拆迁损害,可申请法院下达行为保全裁定,禁止拆迁单位继续实施可能损害建筑的行为。审理中重点围绕行政机关的拆迁审批流程、监管职责履行等是否合法展开辩论,要求行政机关举证其已履行历史建筑保护义务。
 
强化判决后的执行监督:若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职或赔偿,而其拒不执行,可申请法院采取划拨款项、对相关责任人按日罚款等强制措施。此外,可将行政机关的违法情形同步反馈至其上级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形成司法与行政监督的双重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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