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中村改造中附属地窖未获补偿的行政诉讼核心要点解析
在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过程中,附属地窖作为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附属设施,其补偿权益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行政机关在制定补偿方案、开展评估测算及作出补偿决定时,应依法将其纳入补偿范围。然而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因对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理解偏差、评估程序遗漏勘察等原因,未对地窖进行合理补偿,损害被征收人合法财产权益。此时,被征收人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维权,明确诉讼主体、时效、证据收集及合法性审查等核心要点,是确保诉求获得法院支持、实现公平补偿的关键。
明确诉讼主体与受案范围
原告资格:起诉人需证明自己是涉案地窖的合法权利人。可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宅基地使用权证等,若地窖有建设审批手续、相关建设合同或购买材料发票等,也可作为补充证据,以此证实地窖是合法附属设施,自身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
被告确定:通常以主导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工作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若征收公告由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发布,补偿决定书也由其出具,该部门即为适格被告;若街道办等单位具体实施征收且未依法补偿,也可将其列为被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市、县级政府负责征收补偿工作,其确定的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可据此锁定责任主体。
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补偿方案等行政行为,若遗漏地窖补偿,均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公民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严守诉讼时效节点
被征收人需在法定期限内起诉,避免丧失胜诉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一般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机关未对地窖补偿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若行政机关曾作出书面补偿决定,诉讼时效从签收补偿决定之日起算;若未作书面决定,从被征收人明确知晓地窖未纳入补偿范围且协商无果之日起算。若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需留存相关证据佐证。
全面收集关键证据
行政诉讼中虽由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合法性举证,但原告需先举证自身权益受损等基础事实,具体需收集三类证据:一是权属与主体证据,如房屋及宅基地权属证明、地窖建设相关材料等,证明地窖归自己所有且为合法附属设施;二是程序与行为证据,如征收公告、补偿方案、评估报告等,若评估报告未提及地窖,或行政机关无法提供地窖勘察记录,均可作为证据;三是损失与沟通证据,如地窖的照片、视频,记录其规模、结构、用途等,还有与行政机关沟通地窖补偿的录音、聊天记录、书面申请及回复等,证明曾主张补偿却未获解决。
聚焦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法院会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审查行政机关未补偿地窖的行为,这是诉讼核心要点:
程序合法性审查:审查评估程序是否合法,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机构需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且需实地勘察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若行政机关单方选定评估机构,或未对地窖进行实地勘察、未记录相关情况,评估程序违法,基于该评估作出的补偿决定可被质疑;同时审查补偿方案是否合规,若补偿方案未公示、未征求意见,未明确附属设施补偿范围,导致地窖被遗漏,该方案程序违法,进而影响补偿行为的合法性。
实体合法性审查:审查地窖是否应纳入补偿范围,地窖作为房屋附属设施,用于储物、防潮等,属于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应纳入征收补偿范畴;还需审查补偿标准是否合理,若地窖应补偿而未补偿,本身已违反实体规定,即便行政机关辩称地窖无需补偿,也需举证,否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明确诉讼请求与裁判导向
核心诉讼请求:原告可请求法院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遗漏地窖补偿的原补偿决定,同时判令行政机关对地窖进行评估,并依法支付补偿款;若地窖已被拆除且未补偿,可请求判令行政机关赔偿相应损失。
常见裁判结果:若法院认定行政机关未补偿地窖的行为违法,通常会判决撤销原补偿决定,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包含地窖补偿的行政行为;若地窖因未补偿而受损,还可能判令行政机关按评估价值赔偿损失。例如类似案例中,法院曾因征收部门未评估附属设施,判决其重新评估并依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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