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中村改造项目搬迁奖励政策未兑现的行政诉讼要点
在城中村改造进程中,搬迁奖励政策作为激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搬迁工作的重要举措,其依法兑现直接关系被征收人合法财产权益与改造项目的顺利推进。然而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未按公示政策或协议约定履行奖励支付义务的情形时有发生,不仅损害被征收人信任,也可能引发行政争议。当协商催告等方式无法解决纠纷时,行政诉讼成为被征收人维护权益的重要途径。把握此类诉讼的核心要点,明确被告主体、夯实证据基础、规范诉讼请求等关键环节,是确保胜诉权、推动奖励政策落地的重要保障。
精准锁定被告主体
城中村改造常涉及多级行政主体,需依据实际履职情况确定适格被告,避免因主体错误导致起诉被驳回。一是优先列核心责任主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若搬迁奖励政策由其制定或盖章承诺,可列为第一被告;二是追加实际履职主体,若街道办、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等直接与被征收人协商奖励、签订协议,可将其列为共同被告;三是厘清委托关系,若开发商等第三方持行政机关委托书参与奖励相关工作,应追加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而非单独起诉第三方。
构建完整证据链条
证据是胜诉关键,被征收人需围绕“自身符合奖励条件”和“行政机关未兑现奖励”构建证据链,同时遵循行政诉讼举证规则。一是基础资格证据,包括房屋产权证等证明被征收人合法产权的材料,以及搬迁奖励政策文件(如公示的改造补偿方案、奖励通知等),用以证明奖励政策存在且自身满足按时搬迁等领取条件;二是违约事实证据,如搬迁补偿协议、行政机关承诺奖励的会议纪要、微信记录、电话录音等,若曾催告兑现奖励,相关书面催告函及送达凭证也需留存;三是举证责任特殊情形,若因行政机关原因导致关键证据(如备案的奖励申领记录)由其掌握,被征收人主张该事实后,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需承担不利后果。
明确合理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需具体、可执行,避免模糊表述,同时兼顾核心诉求与衍生损失。常见诉求包括三类:一是要求继续履行,即判决行政机关按政策或协议约定足额支付搬迁奖励金;二是要求补救赔偿,若奖励无法足额兑现,可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采取等价货币补偿等补救措施;三是主张额外损失赔偿,若因行政机关迟延兑现奖励造成利息损失等,可一并要求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继续履行与损失赔偿可并行主张。
严格把控起诉时效
行政诉讼时效较短,超期将丧失胜诉权,需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时效起算点。若行政机关作出过明确的奖励兑现承诺期限,时效自期限届满次日起算;若未明确期限,自被征收人首次催告后行政机关拒不履行之日起算。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一般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不履行义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若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耽误期限,需及时申请顺延。
聚焦庭审核心争议要点
庭审中需针对性反驳行政机关常见抗辩理由,同时紧盯政策与协议的合法性审查。一方面,反驳不合理抗辩,行政机关常以政策调整、第三人原因等抗辩,此时可依据严格责任原则主张,只要存在未兑现奖励的违约行为,无论其是否有过错均应担责,且政策调整不能成为对抗合法奖励承诺的免责事由;另一方面,审查政策程序合法性,若搬迁奖励政策未依法公示、未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可主张该政策相关条款对被征收人无约束力,进而要求按合理标准兑现奖励。
重视特殊情形处理
若曾签订过涉及奖励的协议,需警惕“被推定放弃奖励”的情形。如行政机关以协议约定减少奖励数额为由抗辩时,可主张若自身未以明示方式放弃足额奖励权利,且签订协议时不知晓完整奖励标准,该协议不能视为自愿放弃合法奖励,行政机关仍需按法定或公示的标准补足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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