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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项目评估机构选定公正性争议的行政诉讼实施方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1-07

棚改项目评估机构选定公正性争议的行政诉讼实施方法
 
棚户区改造作为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工程,评估机构的选定及评估结果的公正性,直接影响征收补偿工作的合规性与公信力。当被征收人等相关主体对行政机关选定的评估机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时,并非只能被动接受,而是可通过“前置救济+行政诉讼”的规范路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一维权方式既契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也是保障棚改工作有序推进的重要监督手段。
 
完成前置救济程序
 
行政诉讼前建议先通过法定救济程序固定争议,既符合行业惯例,也能为诉讼收集关键依据。一是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向该评估机构提交书面复核申请,明确指出质疑公正性的具体问题,如评估标准模糊、参数选取不当等,要求其复核并出具书面结果;二是若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需在收到复核结果后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获取专家对评估程序、依据等技术问题的权威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可作为诉讼中的核心证据。
 
明确诉讼核心要素
 
确定原被告主体:原告需是与棚改项目有直接利益关联的主体,如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生产经营的权利人等。被告一般为作出棚改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若房屋征收部门擅自违法选定评估机构,也可将其列为被告。
 
精准锁定诉讼请求:诉求需具体可执行,比如选定程序完全违法时,可请求撤销基于该评估结果的征收补偿决定;若仅程序存在轻微瑕疵,可请求确认选定程序违法,并判令行政机关重新组织选定评估机构;若因不公正评估导致损失,还可一并提出赔偿诉求,明确损失金额及计算依据。
 
收集完备证据材料:需准备基础权益证据,如房屋产权证、经营许可证等,证明自身合法权益;程序违法证据,像未收到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通知记录、无投票或抽签公告、其他被征收人的证言等,证实行政机关未按法定程序选机构;资质与关联证据,如评估机构无对应资质、估价人员无注册资格的材料,以及评估结果与市场同类房屋价值差异的对比数据等,佐证评估公正性缺失。
 
合规启动诉讼流程
 
把握起诉期限:若未经过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需在知道评估机构选定违法相关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要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提交起诉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一般由棚改项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起诉状需载明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并附上复核结果、专家鉴定意见、各类证据清单等材料。
 
配合庭审与举证:诉讼中行政机关需对评估机构选定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可针对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重点围绕选定程序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协商、多数决定等法定要求展开辩论,同时提交提前收集的证据,印证评估机构选定的不公正性及自身损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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