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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行政机关未补偿被征收房屋附属绿地行政诉讼要点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9-02

城中村改造行政机关未补偿被征收房屋附属绿地行政诉讼要点
 
城中村改造进程中,被征收房屋附属绿地的补偿问题常成为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既关乎征收补偿的公平性与完整性,也涉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边界。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补偿时,或因对附属绿地的权属认定存在偏差,或因未遵循法定评估与补偿程序,导致附属绿地未被纳入补偿范畴,直接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拆迁程序合法性审查:
 
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行政机关需依法发布征收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补偿方案等信息。若未发布征收公告或公告内容不完整,可能导致征收行为整体违法。例如,在一些拆迁案例中,行政机关仅口头通知拆迁,未进行任何书面公告,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可据此主张征收行为违法。
 
评估程序的合法性:拆迁过程中,应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绿地进行评估。评估机构需具备相应资质,评估过程应遵循法定程序。评估报告应及时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有权申请复估。若行政机关未履行这些程序,如未让被征收人参与评估机构的选定,或未将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那么该评估结果不能作为补偿依据。
 
附属绿地的补偿标准:
 
法律规定与地方政策:附属绿地的补偿标准通常由当地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一般来说,会参考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绿地的面积、植物种类及价值等因素。例如,某些地区规定,附属绿地的补偿按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一定比例计算,同时会根据绿地内植物的珍稀程度和生长状况给予适当调整。
 
公平合理原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补偿应当公平、合理。行政机关在确定附属绿地补偿标准时,应确保与周边类似地块的补偿标准相当,不能明显偏低。若附属绿地已纳入城市规划中的公共绿地范畴,补偿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
 
证明补偿行为的合法性: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对被征收房屋附属绿地的补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这包括提供征收决定、评估报告、补偿协议等证据,以证明其履行了法定程序,给予了被征收人合理补偿。
 
无法举证的后果:若行政机关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补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可能会判决行政机关败诉,责令其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或对被征收人进行赔偿。
 
赔偿方式与数额确定:
 
赔偿方式:若行政机关未依法对附属绿地进行补偿,法院可判决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赔偿方式,如货币赔偿或产权调换。货币赔偿应根据附属绿地的价值及被征收人的实际损失确定;产权调换则应提供与附属绿地价值相当的土地或房屋。
 
数额确定:赔偿数额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附属绿地的市场价值、被征收人因未获补偿而遭受的其他损失(如绿地养护费用的支出等)。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可参考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或当地类似案例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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