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厂房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未依法续期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诉讼核心要点
在城市更新与产业升级的浪潮中,旧厂房拆迁征收成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节。然而,在这一过程中,行政机关未依法为旧厂房权利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直接影响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更可能引发一系列行政争议与诉讼纠纷。
诉讼主体资格:
所有权人及用益物权人:根据《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旧厂房的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以及公房承租人等用益物权人,若认为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如果土地使用权续期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厂房的抵押权人等,其也可能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程序合法性:行政机关在拆迁过程中未依法履行告知、听证等程序,或者未遵循《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规定的正当程序要求,如在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前,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将被认定为程序违法。
实体合法性: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收回土地使用权需符合法定情形,如为公共利益需要、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等。若行政机关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理由拒绝续期,将被认定为实体违法。例如,在宣懿成等 18 人诉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争议案中,国土局仅说明收回决定依照土地管理法及浙江省的有关规定作出,但未说明具体法律条款,且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符合法定收回情形,被法院认定为适用法律错误,行政行为被撤销。
补偿问题:
补偿依据: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补偿标准: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若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供应,应当根据土地面积、剩余土地使用年期、原批准用途、土地开发利用程度、城市规划限制等,参照市场地价水平经专业评估后予以补偿。
诉讼时效: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一般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起诉期限,则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可能会导致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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