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厂房征收行政机关未依法处理股权问题的行政诉讼要点
在旧厂房拆迁领域,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益分配本就涉及多方主体,而股权问题的介入更使这一过程愈发复杂。行政机关作为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者,其是否依法处理土地上的股权争议,直接关系到股东、合伙人等权益主体的合法财产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 实践中,常出现因行政机关未对股权价值评估、股权补偿分配、股权行使障碍等问题作出妥善处理,导致股权所有者面临股权贬值、权益受损却求偿无门的困境。
起诉条件
原告主体适格:除了之前提到的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等,在拆迁中,旧厂房的股权所有者若其股权因拆迁受到直接影响,如股权价值因拆迁评估不合理而降低、行政机关的拆迁行为导致股权无法行使等,也可作为适格原告。例如,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有明确被告:在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如房屋征收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等。若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拆迁决定或实施拆迁行为,则它们为共同被告。
属于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拆迁中的股权问题,若涉及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拆迁行政诉讼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涉及不动产,则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举证责任
原告举证责任:在拆迁案件中,原告应收集拆迁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及附着物权属证明、与拆迁方沟通记录等。若股权问题涉及厂房评估,原告还需收集股权相关的财务报表、评估报告等,证明股权的价值及因拆迁受到的影响。
被告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需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例如,行政机关需举证证明其拆迁程序合法、补偿标准合理,以及对股权问题的处理符合相关规定等。
诉讼请求
要求履行职责:原告可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依法处理拆迁中涉及的土地股权问题,如要求被告对股权价值进行重新评估、责令被告协调解决股权补偿争议等。
要求给予补偿:若因行政机关未依法处理股权问题,导致原告股权权益受损,原告可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予相应补偿。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法律适用:除了《行政诉讼法》等一般性法律规定外,还需结合拆迁领域的专门法规和政策,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同时,不同地区的拆迁补偿安置地方性法规、政策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也可作为诉讼中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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