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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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城市更新项目中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社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诉讼要点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8-29

城市更新项目中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社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诉讼要点
 
在城市更新进程中,拆迁工作不仅关乎土地资源的重新配置与城市功能的优化升级,更直接牵动着被拆迁人的居住权益、生活品质与财产价值,而社区配套设施建设作为拆迁安置环节的核心组成部分,是保障被拆迁人 “搬得出、住得稳、过得好” 的关键支撑。从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配套,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养老驿站等医疗养老设施,再到菜市场、文化活动站等生活服务场所,其规划与建设是否依法依规、是否符合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直接影响着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
 
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根据《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认为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以及其他认为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如拆迁范围内的业主,因行政机关未按约定建设配套设施,影响其生活质量和房产价值,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被告:一般情况下,作出拆迁相关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若拆迁行为经过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根据《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如果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拆迁及配套设施建设相关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受案范围确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若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社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法定职责,也在受案范围内。
 
证据准备要点
 
原告证据:原告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拆迁安置协议等,证明其与拆迁及配套设施建设有利害关系。还应收集拆迁公告、补偿方案、拆迁过程中的照片、视频等,证明行政机关未按约定或法定标准建设配套设施,以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证明,如因配套设施缺失导致房产价值下降的评估报告等。
 
被告证据:根据《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被告需对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例如,提供规划部门的审批文件、配套设施建设的预算方案、施工进度记录等,证明其已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法律依据适用:除《行政诉讼法》外,还需依据各地关于拆迁及城市更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如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社区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等。这些法律法规对拆迁程序、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要求、违约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是判断行政机关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
 
诉讼请求设定:根据《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原告可以请求判决确认行政机关未依法建设社区配套设施的行为违法,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履行建设义务,或者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对因未依法建设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等。
 
起诉期限注意: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一般来说,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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