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合理性审查的行政诉讼要点解析
在城市化进程中,棚户区改造既是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功能品质的重要民生工程,也是涉及土地资源重新配置、被征收人财产权益保障的复杂行政行为。其中,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作为直接确定被征收人补偿权益的关键行政文书,其合理性与否直接关系到棚改项目的公平性与社会稳定性,也往往成为行政争议的核心焦点。
征收项目性质认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则上主要适用于城市国有土地上,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一般不应适用棚户区改造名义,除非是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同时,要防止将新房当作棚户区予以改造的情况,若房屋不存在 “棚户” 概念所涉及的诸如消防、房屋质量严重隐患等情形,对其实施棚改可能属于行政目的不当,被征收人可将此作为理由提出诉讼。
评估时点的合理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但在实践中,若因行政机关长期延宕而迟迟不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导致补偿决定作出时当地房屋价格已大幅跃升,此时仍固守多年前的评估时点作出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极为不公,被征收人可要求以实际作出补偿决定时点的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标准,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补偿安置项目完整性:补偿决定应确保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不受剥夺或限制,不能只允许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领取 “购房券” 而不安排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安排的产权调换房屋位置不合理等。对于营业性用房,若以安置房是现房为由拒绝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用等,也属于补偿安置项目缺项,不符合法律规定。
未登记建筑处理:对于未登记建筑,行政机关不能一概不予补偿,而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如建造时间、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合理认定和处理。若补偿决定对未登记建筑未给予合理补偿或未明确相关处理方式,可能存在合法性问题,被征收人可据此提起诉讼。
协商程序履行:行政机关应按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等事项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订立补偿协议。若未履行协商程序或协商程序存在瑕疵,可能影响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被征收人可以此为依据,要求法院审查补偿决定的合理性。
部分违法的处理:如果征收补偿决定部分违法且明显可分,如补偿决定中部分项目的补偿价值确定违反了合法有效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其他部分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判决部分撤销该明显不当部分并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同时维持征收补偿决定中剩余部分的效力。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