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中村改造中行政机关未依法评估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的行政诉讼核心要点
在城中村改造这一关乎城市更新与民生权益的重要进程中,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的评估环节往往成为行政争议的焦点。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未依法对附属设施履行评估义务,或是存在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评估范围遗漏关键附属物、评估方法偏离法定标准等问题,不仅直接导致被征收人应得补偿权益受损,更可能因程序瑕疵动摇整个征收补偿行为的合法性根基。
评估机构的选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并且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如果行政机关违反这些规定,如单方选定评估机构,或选定的评估机构不具备资质,那么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例如,在某案例中,区政府选定的评估机构不在当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准入名录中,其对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的评估结果无效。
附属设施评估的法定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行政机关有义务对附属设施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评估过程中履行相应程序。若行政机关未提交对征收房屋进行实地勘验的记录,亦未说明对征收房屋附属物未进行调查和评估的理由,那么补偿决定中对附属物补偿费缺乏明确具体的认定,将影响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问题:在拆迁行政诉讼中,证据至关重要。被征收人需要收集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未依法对附属设施进行评估。除了之前提到的拆迁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权属证明等基础证据外,还应重点收集与附属设施评估相关的证据。例如,评估报告本身,如果评估报告存在评估机构资质不符、评估方法错误、评估内容遗漏附属设施等问题,都可以作为行政机关违法的证据。同时,被征收人还可以收集自己对附属设施的投入成本证据,如购买发票、建设合同等,以证明附属设施的实际价值。
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审查:法院会对拆迁补偿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包括对附属设施补偿的审查。如果补偿方案未按照 “区片综合地价 + 房屋重置价” 双轨制进行计算,或者存在对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过低、未明确附属设施补偿计算方式等情况,都可能导致补偿方案被认定为不合法。此外,若补偿方案未依法公示、未听取被拆迁人意见,违反法定程序,也可能被判定无效。
法律后果及救济方式:行政机关未依法对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其作出的补偿决定可能会被法院撤销。例如,在张某诉某政府强拆一案中,法院判决征收部门重新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张某的宅基地及房屋、附属设施进行全面评估,并按照重新评估确定的合理市场价格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在遇到行政机关未依法评估附属设施的情况时,应及时通过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重新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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